关于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考评
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在我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管理工作,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现就我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考评通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环保部门应建立环评文件质量考评结果定期通报制度,于每月5日前通报上一月度本辖区内审批(审查)的环评文件的质量考评结果,并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在此基础上,定期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考核,每年考核次数不少于两次。
二、质量考评结果通报内容应包括审批(审查)的项目(规划)名称、所属行业类别、编制环评文件的环评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环评文件评分、存在问题等。召开技术审查会的,环评文件评分可由参与审查的环评审批部门、技术评估部门、专家评分等方式确定;未召开技术审查会的,由环评文件审批部门会同技术评估部门确定。
三、各环保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内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把环评审查审批关,切实提高我市环评审批工作效能。
特此通知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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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2018年5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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