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二、国Ⅰ汽车淘汰补助办法
(一)淘汰补助原则
1、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车辆予以淘汰,我市将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及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助;
2、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车辆就地报废,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汽油、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等车辆;
3
(二)补助范围
1.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车辆,不予补助:
(三)办理流程
1.
2.
3.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并按有关规范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机动车注销证明》交还车主。
4.
5.
(四)补助政策
1.
2.
3.提前淘汰车辆的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的日期,以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车辆信息录入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时间为准。
4.
淘汰时间 车型 |
|
|
载客汽车 |
微型 |
3500 |
小型 |
7000 |
|
中型 |
10000 |
|
大型 |
16000 |
|
载货汽车 |
微型 |
3500 |
轻型 |
6000 |
|
中型 |
8000 |
|
重型 |
13000 |
(五)补助资金来源
三、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福州日报、福州广播电视台等市级媒体配合开展相关宣传工作。
(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在限行工作前牵头开展宣传,市交警支队、五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配合;
(七)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警支队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情况沟通,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重大问题提请市政府协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部门网站
县(市)区网站
中央部门网站
各省(市)政府网站
其他
网站标识码:3501000001
Copyright 2009 福州市人民政府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福州市数据管理局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