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动排污权金融属性开发,健全完善福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研究建立福州市排污权抵押贷款政策体系,近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福州市关于推进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福州市意见》”)。
一、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目前,我市已在全行业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环境资源有价的生态文明理念,强化了企业作为排污权市场主体,应将排污权作为自身发展的“基本生产要素”,重视环境资源所产出的经济效率。但现行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企业间交易)不够活跃,排污权金融属性开发不足,累积竞价的交易模式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压力。
建立排污权抵押贷款制度体系,企业可以将有偿获得的排污权进行抵押贷款,用于资金周转、环保治理工程等技术改造研发等活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经济压力。有利于企业主动引进新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而通过节能减排措施取得的可交易排污权可以再次投放市场进行交易获利。一方面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另一方面促进地区绿色金融业务的发展,优化了营商环境,为企业“减负”,形成良性的循环机制。
(二)可行性
《福州市意见》细化了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的要求,增加贷后管理、排污权处置要求以及降低抵押贷款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风险,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4.《贷款通则》
5.《福建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福银〔2015〕151号)
6.《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
7.《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7〕28号)
三、主要内容
《福州市意见》共八部分,分别是高度重视排污权抵押贷款工作、明确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实施范围、合理确定排污权抵押贷款的要素、规范抵押贷款办理程序、完善排污权抵押备案和管理、加强贷后风险管控、依法进行抵押排污权处置、强化服务保障等内容。我市作为省内首个出台排污权抵押贷款政策的设区市,《福州市意见》在遵循《福建省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福建省管理办法》”)的同时,因地制宜,根据我市工作实际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探索、创新。
(一)政策定位更精准。一是对实施范围进行调整,将《福建省管理办法》中“初始排污权和可交易排污权”调整为“福州市辖区内企业依法获取的且依法可以转让的排污权,包括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新(改、扩)建排污单位(企业)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根据《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要求,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淘汰、取缔的,其无偿取的排污权,除企业(生产线)主动关停形成的削减量可核定为可交易排污权外,其他部分均由政府无偿收回,故《福州市意见》中不再将无偿取得的初始排污权纳入实施范围。二是对排污权指标抵押数量进一步明确,将《福建省管理办法》中“用于排污权抵押申请的指标数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权限额”调整为分别对可交易排污权和通过交易取得的排污权的可以抵押数量做了规定,更符合我市工作实际。三是对抵押贷款应具备的条件进行细化,并新增“借款人近一年内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污的”“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的”两种情形不得办理排污权抵押贷款,进一步完善利导机制。
(二)办理程序更规范。一是根据工作实际,细化贷款流程,新增了“定量”这一步骤,要求借款人须出具排污许可证或排污权交易机构出具排污权可抵押确认函,对企业可抵押指标数量及状态把关更严谨。二是充分利用福州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共享企业环保违法信息,共同推动企业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三)贷后管控重保障。一是强化贷后风险管控,在《福建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新增风险预警机制,严控信贷风险。二是依法进行抵押排污权处置,对抵押排污权的处理条件进行细化,新增了“抵押期间抵押人宣告解散或破产”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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