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补充基准》政策解读
时间:2025-01-09 17:00
 

为规范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精细化,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我局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新制定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本着“裁量一致、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福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补充基准》,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原则

1.有效衔接省基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中,未裁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部法律法规进行了细化,因此我局在修订时,进一步优化调整,对省基准中已经覆盖的法律法规条款,直接适用省基准,不再在补充基准中进行明确和细化,避免重复冲突,共涉及22条。

2.重点突出福州特色。一是因部分上位法中的处罚条款未明确责任部门,只规定“由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执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不对该部分条款进行裁量。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我局在修订时,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榕政办〔2022111号)以及我局的三定职责规定,充分吸收了明确由我局行使的处罚条款内容,如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等处罚条款,共涉及6条;对于明确不是我局职责的内容进行删除,如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等处罚条款,涉及6条;二是增加了市本级地方性法规《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罚则,共涉及3条。

二、主要内容说明

《福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补充基准》共24条,主要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关于噪声污染防治部分

本部分包括序号1-7,主要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相关法条,本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噪声超标、违法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活动、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等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部分

本部分包括序号8-19,主要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福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法条,本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餐饮油烟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侵占、毁损或者移动、改变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等处罚内容。

3.关于其他部分

本部分包括序号20-24,《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敖江流域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相关法条。本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不执行环境统计年报制度、损坏设施和标志、铅酸蓄电池经营者未按规定处置等处罚内容。

三、实施时间

  本基准自2025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联系人:肖丹;联系方式:15060009401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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