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福州)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国能(福州)热电有限公司石膏综合利用成套技术开发与示范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607-350181-04-01-728108。项目新增桨叶干燥机、双盘磨机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利用电厂脱硫石膏为原料建设石膏加工生产线,生产建筑石膏及石膏砂浆,总投资3884.36万元。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年产建筑石膏15万吨(其中10万吨外售,剩余5万吨用于石膏砂浆生产线),制备石膏砂浆9.25万吨(抹灰石膏砂浆6.25万吨,自流平石膏砂浆3万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脱硫石膏为原料,采用脱硫石膏接收→干燥→煅烧→粉磨改性→储存→石膏砂浆制备→包装发运等工艺流程,年产建筑石膏15万吨(其中10万吨外售,剩余 5万吨用于石膏砂浆生产线),制备石膏砂浆9.25万吨(抹灰石膏砂浆6.25万吨,自流平石膏砂浆3万吨)。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桨叶干燥机、沸腾炉、双盘磨机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7年7月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6132.99tce(当量值)、6778.59tce(等价值);其中,年消耗电力415.02万kWh、蒸汽(0.7MPa,250℃)64656t、压缩空气4320000m3、减温水4176t、新水0.41万m3,产出冷凝水(0.08MPa,90℃)68832t。项目建筑石膏单位产品可比综合能耗29.34kgce/t,优于《建筑石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3654-2017)1级能耗限额标准;石膏砂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2.49kgce/t,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同类生产企业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纳入福州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将对福州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纳入福清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福清市“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影响较小。
综上,我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递交验收自查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或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福清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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