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亚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福建亚通海洋装备有限公司亚通海洋养殖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607-350181-04-01-703254。项目分两个厂区进行建设,现有地块依托中印尼两国双园海洋装备制造产业园土地(南地块)建设,租赁南地块1#生产车间、2#生产车间、3#生产车间、5#生产车间作为主要生产车间,依托5#危险品仓库、7#备品仓库、8#备品仓库、PT1#门卫级地下室等公共设施建筑;本项目在北区自有地块(北地块)扩建北5#车间作为主要生产车间、1#宿舍楼、2#办公楼、北3#车间(室内堆场)、PT1#门卫、PT2#门卫、PT3#门卫及设备用房及地下室等配套公共办公设施建筑。项目新增购置挤出机、注塑机、搅拌破碎系统、水气系统、数据控制中心系统等相关生产设备及附属设备,采用一次挤出,注塑成型及吹塑热成型工艺,采用硬聚氯乙烯(PVC)、聚烯烃(PO)等原料,新增20万吨塑料管道系统产品及塑料海洋养殖装备的生产能力,构建“生产废料回收一再生料加工制备一厂区生产回用”的绿色闭环生产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采用硬聚氯乙烯(PVC)、聚烯烃(PO)等原料,采用挤出成型工艺、注塑成型工艺及吹塑热成型工艺生产管材管件及海洋养殖装备产品,新增20万吨塑料管道系统产品及塑料海洋养殖装备的生产能力。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包括注塑机、挤出机、吹塑机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用能设备。
项目拟于2026年10月开工建设,于2028年9月建成投产。项目扩建达产后,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9550.81tce(当量值)、22128.76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271.57tce,其中,年消耗电力7550.24万kWh、天然气230029.21Nm3、压缩空气901.94 万m3、循环水425.94万m3、新水6.58万m3。项目PO管材单位产品能耗0.0430kgce/kg、PVC管材单位产品能耗0.0349kgce/kg、管件及其配件单位产品能耗0.1730kgce/kg,均优于所比较的国内相近规模同类生产企业产品能效水平。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纳入福州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将对福州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产生较小影响。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纳入福清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福清市“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一定影响。
综上,我局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和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者实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及时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或完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请福清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6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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