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工业集中区、行管办、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6]50号)精神,按照《福州市“十一五”期间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经研究,现将申报2007年节能技改、更新项目(以下称节能项目)资金补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福州市节能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企业,在财务、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纪违法行为。
2、节能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所申报的项目具有较强的适用性较好的示范性。
3、节能项目必须是投资30万以上的已竣工项目。
4、节能项目必须取得该项目的节能监测报告(由具备通过计量认证的节能监测机构或中心提供的节能监测报告)。
5、申报节能项目的企业在实施项目前后综合能耗下降,该项目节能达到节电15%以上(或节气10%以上或节煤8%以上或节油5%以上)。
二、节能项目补助标准:
国家鼓励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对国家级2家重点企业、省级29家重点企业、市级69家重点企业给予优先扶持。按照节能项目投资额10%--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企业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由企业提出申请,填报《福州市2007年节能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见附表),并附相关材料,经县(市)区经贸(发)局或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或行管办、财政局审核后,报福州市经委能源电力处。
2、企业提供相关材料:(1)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节能项目投资清单(4)节能监测报告。
3、企业填报申请表的节能项目名称要简明扼要,能反映企业节能投资的具体内容,企业填写基本情况与节能项目简介要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填报内容若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4、各县(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工业集中区、行管办对企业提交的材料可靠性与真实性做出评价提出意见。
5、企业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于9月10日前报福州市经济委员会能源电力处。
四、申报项目的审核:
1、市经委对节能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节能项目进行汇总,经行政办公会议确认后报市财政局。
2、由市财政局对节能项目投资额进行审核,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企业的投资额进行审计。
3、审计结束后,由市经委、财政局按补助规定确定补助金额,经相关媒体公示,最后报市工业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审批后下达兑现补助资金。
附件:福州市2007年节能项目资金补助申请表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