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行业管理办公室、有关企业:
为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06]50号)第七款“鼓励工业企业节能,发展循环经济”精神,按照《福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榕政办[2007]108号)规定,结合近几年节能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组织申报2009年节能技术、工艺、设备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称节能项目)资金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节能项目应具备条件:
1、在福州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并在财务、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
2、申报企业具备完善的能源管理、统计、计量体系,申报节能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较好的示范性。
3、节能项目必须达到节电率15%、节气率10%、节煤率8%、节油率5%以上,(由具备通过计量认证的省级监测机构或节能中心提供的专项评估报告)。
4、节能项目必须是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已竣工项目(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节能项目补助标准:
鼓励扶持企业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按照企业申报节能项目投资额10%--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封顶为30万元(分五档,即30万、25万、20万、15万、10万),但补助金额原则上一般不高于申报企业2008年实际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为调动钢铁、化工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节能工作积极性,对二个行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节能项目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企业申报程序及要求:
1、企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县(市)区经贸(发)局或工业集中区或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做出评价签注意见后,报福州市经济委员会能源电力处。
2、申报企业需提供相关材料:⑴企业申请报告(含企业基本情况),⑵节能项目申报表(见附件),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⑷节能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文字材料,⑸节能项目投资清单, ⑹节能项目的节能专项评估报告,⑺非国有企业已报送财政非公企业财务快报的有效证明材料,⑻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如项目合同、实物图片等)。
3、申报企业名称要与营业执照和公章一致,不能用简称或别称,企业填报节能项目名称要简明扼要、符合规定,能反映企业节能投资的具体内容。
4、已获得市级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企业提供情况要实事求是,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填报内容若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5、企业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并汇总胶装成册。
以上材料一式2份于4月30日前报福州市经济委员会能源电力处。
四、申报项目的审核:
1、市经委对节能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节能项目进行汇总,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
2、市财政对节能项目投资额进行审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节能项目投资额进行专项审计。
3、由市经委、财政局召开联合会议,对所报节能项目进行会审,如有需要可以对节能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审议。
4、依据节能专项评估与专项审计结果,按补助标准确定企业补助金额。上报市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市财政会同市经委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附件:福州市2009年节能项目申报材料封面格式和申报表。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能源电力处电话:83221473
联系人:洪国辉 联系地址:八一七中路798号金安大厦十楼 350004
福州市财政局工交处电话:87116738,
联系人:林春 联系地址:福州乌山西路34号福州财政局
福州市经济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
封面:
申报福州市2009年节能项目材料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公章):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员:
电话手机:
财务联系人及手机号:
申报日期: 2009年4月 日
福州市2009年节能项目申报表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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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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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基本情况(2008年度) |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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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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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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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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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产值 (万元) |
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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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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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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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单位按实际量) |
电 |
气 |
煤 |
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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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入库税金(万元) |
200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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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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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节能项目情况 |
项目名称 |
项目建设内容 |
总投资额(万元) |
节能率(%) |
年节能量(吨标准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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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县(市)区经贸(发)局或工业集中区或行业管理办公室意见: |
2009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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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经济委员会、福州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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