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03-18-2009-0002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09-03-31
- 标 题: 关于2008年增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经运行[2009]129号
- 发布日期:2009-03-31
- 有 效 性: 有效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福州市注册登记纳税的工业企业;
(二)列入2008年省市工业新增长点项目的企业;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007年产值亿元以上;或2006年-2008年连续三年年均产值增长15%以上的企业;
三、申报组织
各县(市)区经贸(发)局负责本辖区企业贷款贴息组织申报工作,填制《福州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经委。
四、企业材料要求
(一)经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的《福州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2007、2008年在当地申报纳税的凭据复印件;
(四)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
六、材料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及企业申报材料须于2009年4月24日前上报市经委,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七、其他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由各县(市)区经贸(发)局、财政局共同审查核实后,报送市经委(一式二份),并将企业材料按新增长点项目企业和其它企业等分两类、按轻重缓急排序;
(二)各县(市)区的《福州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情况汇总表》须同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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