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3-1800-2018-0010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8-08-28
- 标 题: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省级财源增长点专项资金摸底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经信综〔2018〕170号
- 发布日期:2018-08-2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
接市财政局通知,今年省财政厅拟按照《福建省省级财源增长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17〕11号)继续对省内培植财源效果显著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一、申报条件
园区2017年度上缴税收总额(含减免税)达到1亿元及以上,增幅达到6%及以上。
二、评比指标
对园区“年度上缴税收总额”、“年度上缴税收增幅”两项指标进行计分排名,按“年度上缴税收总额”占比70%、“年度上缴税收增幅”占比30%计算综合得分。
三、奖励标准及使用要求
对综合排名全省1-4名的园区分别奖励160万元,排名5-8名的园区分别奖励14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内服务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前期经费、产业转型升级增产增效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各类津补贴、与工业生产无关的房地产开发建设。
请你们认真填报《2018年省级财源增长点专项资金申请表》并于9月4日前将表格(纸质文件需加盖公章)报送至我委综合处。
联系人:李萍,电话:83653257,传真:83660836
电子邮箱:fzjwzhc@163.com
附件:2018年省级财源增长点专项资金申请表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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