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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_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3-1800-2019-0006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2019-06-11
  • 标    题: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节能循环经济项目资金奖励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工信能源〔2019〕115号
  • 发布日期: 2019-06-1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节能循环经济项目资金奖励的通知
榕工信能源〔2019〕115号
来源:经信委 时间:2019-06-17 08:54

  榕工信能源〔2019〕115号

  

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推动节能循环经济项目建设,落实省级节能切块资金和市级能源节约利用预算资金的安排,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榕政综〔2016〕7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七条措施的通知》(闽节能办〔2019〕3号)、《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19年省级节能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通知》(闽工信函节能〔2019〕289号)文件精神,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企业申报2019年节能循环经济项目资金奖励政策,具体通知如下,请你们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推荐上报。

  一、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在福州市注册或登记,管理健全、依法纳税、诚信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即2017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二、申报范围、条件及标准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1.重点支持。以近几年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为主要内容,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的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综合能效提升等节能改造项目。

  2.申报条件。项目能够满足现场节能量的审核,年节能量达300吨标准煤以上。

  3.奖励标准。按项目年度节能量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给予奖励,封顶150万元。

  (二)节能应用示范项目 

  1.重点支持。项目申报单位在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机构等非制造业领域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项目实施后具有适用性和示范性的应用项目。

  2.申报条件。项目能够满足现场节能量的审核,节能率达10%以上且年节能量达50吨标准煤以上。

  3.奖励标准。按项目节能量达5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节能100吨标准煤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1.重点支持。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的产业链延伸项目,达到高利用、低排放的示范效果。能够定量化测算,具有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或效益的项目。

  2.申报条件。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且节约率或提高率达20%以上,其中节水改造项目节水量须达到5万吨以上。

  3.奖励标准。投资额50-1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100万元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

  (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项目 

  1.重点支持。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投资改造节能环保产业或产品扩大再生产。

  2.申报条件。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节能环保证明,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年产值增量达30%以上的项目。

  3.奖励标准。投资额1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励1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

  (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重点支持。支持由本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地区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申报条件。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为主营业务的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按照规范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200吨标准煤以上(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3.奖励标准。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项目按5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予以奖励。项目资金奖励封顶1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30%。

  (六)绿色发展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 

  1.重点支持。县(市)区成立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各级节能机构开展节能监察、能源信息报告、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节能服务系列活动、能源审计、能效水平对标、项目评估、评审、用能权交易、节能宣传、培训、表彰等活动的给予经费支持。获得自愿性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等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

  2.申报条件及奖励标准。

  (1)县级成立节能机构的每年奖励10万元(连续奖励三年)。

  (2)列入省级循环经济的示范企业验收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

  (3)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4)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5)对其它能力建设按照工作实际需要给予奖励5-10万元。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企业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注册辖区内自愿申报2019年节能循环经济项目。

  1.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上报项目资料,同时登陆省工信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www.fjetc.gov.cn/hqxm)进行网络申报,申报单位填报要对应报送县(市)区工信局(不能直接报送福州市工信局,否则系统将退回),上传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传附件2-1),电子文件须与纸质上报文件内容严格一致,申报截止时间以县(市)区设定为准。

  2.各县(市)区工信和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认真审查,现场核查企业所在地、项目的真实性、材料完整性,并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财政局(一式2份)。同时登录省工信厅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对申报材料与纸质材料的一致性进行初审,上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2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申报。

  四、申报资料的要求 

  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资料要求按下列顺序胶装成单行本。

  1.封面(统一格式,附件1)。

  2.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表附件2-1)。

  3.申报单位承诺书(附件3)。

  4.申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提供双方营业执照。

  5.项目建设证明材料(如备案、批文、设备订购合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及合同双方履约付款或收款凭证等)。

  6.安装改造的主要设备清单或本项目投资清单(包含设备型号、功率、效率等主要技术参数)。

  7.项目改造前后主要用能设备技术参数对比(非改造项目仅需提供现有主要设备技术参数,其他项目可不提供)。

  8.主要指标台账(用来证明项目效果的最主要材料,汇总合计的所有数据必须同企业台账相一致,即数据可溯源)。

  申报节能技改项目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单位须提供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前正常生产一年度(或连续12个月)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包含年生产时间、产品年产量、年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项目改造边界范围内项目改造后至申报项目前连续3个月以上的生产和能耗统计报表(包含生产时间、产品产量、总耗能量等信息)及相关台账等汇总证明材料,并自行留存满足现场审核要求的详细台账证明资料备查。

  9.项目申报单位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项目改造前后的现场实物相片等)。

  申报绿色发展和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只提供1-3基础材料和相关报告、文件即可。

  申报资料要求5份纸质材料分别由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市工信局、财政局、市节能中心各存一份,因网络申报和保留存档要求,申报单位的资料要制作成电子文档,应包含所有Word、Excel格式文件,非Word、Excel格式可提供照片和扫描图片,每个申报项目企业单独一个文件夹,文件夹的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五、其他 

  1.本通知及相关表格可登陆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福州市节能服务网站上下载。

  2.原则上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政府财政资金。

  3.受理处室及联系人:

  福州市工信局能源处

  联系电话:83221473、83258331,邮箱:83221473@163.com

  福州市财政局企业处

  联系电话:87116766

  

  附件:1.封面统一格式

        2.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表

        2-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

        3.项目所在单位承诺书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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