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闽工信规〔2023〕3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文件精神,我处为落实首台(套)补助政策,拟组织开展2023年度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具体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为鼓励企业开发应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产品,草拟本通知。
2.制定依据:《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闽工信规〔2023〕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号)。
二、期限范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5日,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三、制定过程
起草单位:该文件制定由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牵头。
四、主要内容
(一)申报对象
1.通过2024年度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
2.首家应用福州市企业研制且2024年度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企业。以研制企业申报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材料中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确认应用企业;提供多份产品销售合同的,以最早签订的合同进行确认。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信用良好,未纳入信用记录“黑名单”的失信责任主体;无涉黑涉恶不良记录;
3.申请补助的应用企业与研制企业之间无实质性关联关系
(三)补助标准
1.对成套装备、单机设备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的标准给予省级补助,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6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的标准给予省级补助。
福州市在省里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规定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
2.对首家应用我市企业研制的被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福州市企业,按照《关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的七条措施》规定,给予设备购买单价(不含增值税)的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以企业申报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材料中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确认产品销售价格;提供多份销售合同约定价格不一致的,以最早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准,进行确认。
(四)申报材料
1.研制企业申报材料
(1)研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贴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首台(套)产品销售合同;
(4)销售首台(套)产品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5)销售首台(套)产品款项收款凭证;
(6)企业信用查询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报告;
(7)信用承诺书。
2.应用企业申报材料
(1)应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贴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首台(套)产品采购合同;
(4)采购首台(套)产品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5)采购首台(套)产品款项付款凭证;
(6)采购应用企业使用首台(套)产品的照片(正面和侧面各1张,并显示具体台(套)数);
(7)企业信用查询记录或第三方信用报告;
(8)信用承诺书。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工信局:装备工业处,电话:8332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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