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有关处室: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各地执行,并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进一步明确内部职责分工与协作机制,切实加强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于6月28日前将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承担综合协调食品召回监管工作的机构相关信息(附件1)报送省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
二、自7月5日起,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上个月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报表统一报送至省局指定公务邮箱(spscc@fjfda.gov.cn)。未报送的,视为未发生召回情形的零报告。
三、各地在具体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分别与省局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保化处、稽查处、法规处咨询沟通。也可由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承担综合协调食品召回监管工作的机构统一上报省局食品生产处。
联系方式:
食品生产处:宋江良 0591-87719672
食品流通处:林 滢 0591-86296715
餐饮服务处:蔡 敏 0591-86296532
保化监管处:张 涛 0591-86295227
稽 查 处:林英厦 0591-86296602
政策法规处:陈为钻 0591-87271139
附件:1.食品召回监管综合协调机构与人员信息报告表
2.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召回工作职责分工与工作流程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2日
附件1: 食品召回监管综合协调机构与人员信息报告表
报送单位: 报告时间: 月 日
设区市级本局 |
名称 |
综合协调机构名称 |
负责人 |
电话(手机、固定电话) |
邮箱 |
联络人 |
电话(手机、固定电话) |
分管局领导 |
电话(手机、固定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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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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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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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召回工作职责分工与工作流程
一、内部职责分工
为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精神,食品召回工作由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牵头,相关处室职责分工如下:
(一)食品生产处负责食品召回综合协调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指导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食品生产者问题食品的召回工作;
(二)食品流通处负责指导和监督流通环节和外省食品生产者问题食品在我省的召回工作;
(三)餐饮服务处负责指导和监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的召回工作;
(四)保化处负责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的召回工作;
(五)稽查处负责指导和监督被立案查处问题食品和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六)政策法规处负责食品召回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解读,省局拟订规范性文件的审核;配合相关处室做好食品召回的制度建设和宣传培训等其他相关工作。
(七)科技处:负责组建食品召回工作省局食品安全专家库,制定专家库使用管理制度。
(八)信息中心:负责省局网站食品召回专栏建设和链接总局网站的技术服务与维护保障。
(九)应急处、办公室: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发布公告信息等事宜。
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召回监管工作,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和上下对接工作。
二、省局各处室工作流程
(一)省局收到食品监督抽检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样品、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或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的不安全食品信息后,由稽查处直接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抄送相关处室。
(二)各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好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实施核查处置和不安全食品召回监管工作。
(三)各处室每个月按照召回监管职责分工,将本部门收集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汇总并报送食品生产处。
相关业务流程图附后。
食品召回业务流程图
(反馈报告情况) (报告召回处置情况)
(责令召回)
(检查发现)
(主动召回)
(自查发现)
核查处置工作流程
图1:生产环节抽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流程图
图2:生产环节抽样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流程图
图3:流通环节抽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流程图
图4:流通环节抽样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流程图
图5:限时报告不合格食品和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流程图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
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本细则所称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义务。
第四条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库使用管理制度,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组建本级食品安全专家库。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专家库应当适合食品召回工作需要,资源共享。
第六条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承担综合协调食品召回监管工作的机构负责汇总分析全省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各相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召回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承担综合协调食品召回监管工作的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按照规定要求逐级报告。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工作的职责分工,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建立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共享的公众微信号、手机短信息或互联网络平台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条件为其提供不安全食品信息查询、链接服务。
公众可以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2331电话或投诉举报系统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以适当方式保存或记录备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文书,保存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九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可以通过合同、协议、公示承诺等方式对确保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的措施办法进行约定。
食品经营者未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为消费者的依法索赔提供其掌握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追回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不安全食品和采取消除风险的必要措施,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记录内容包括追回通知的时间、对象和追回食品品种、批次、数量、商标、包装规格、生产经营者名称等信息;采取必要的消除风险措施的证明材料应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章 召回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履行召回义务,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召回计划表和召回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责令召回通知书应当及时送达食品生产者,保存纳入食品生产者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对于一级召回和二级召回中涉及的健康损害程度的评定,可以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临床发病及损害等具体情况确定,或者聘请食品安全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相关评定,参与评定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
食品召回计划报告表应当同时报送食品生产者签章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评估过程中,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工作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事项内容要求及时发布。召回期间,应当持续保持召回具体负责人在岗和联系渠道畅通。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召回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第十四条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范围内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
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应当首先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下架封存和消费者退回的不安全食品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供货商。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十七条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经营者主动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处置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者染色、毁形等销毁等处置措施,并建立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有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辅助记录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况。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
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报告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 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不得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的标识信息,不得欺瞒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相关记录应当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不少于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采取相关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按照规定履行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义务不安全食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可以开展调查分析,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
对可能属于不安全食品开展调查分析,可以邀请食品安全专家参与相关调查、论证、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召回监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或者不定期报告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的,应当报送《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召回情况报告表》。
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情况。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
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九条 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信息化食品追溯体系并能及时有效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1.食品召回计划报告表
2.责令召回不安全食品通知书(参考文书模板)
3.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计划报告表
4.食品召回情况报告表(生产经营者报告表、食品药
品监管局报告表)
附表1:
食品召回计划报告表
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 |
住所 |
||||||||
许可证号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召回事务 负责人 |
联系电话(固定电话、手机) |
||||||||
电子邮箱 |
传真 |
||||||||
召回食品 信息 |
品名 |
食品类别 |
商品条形码 |
生产日期 |
产品批次 |
||||
商标 |
规格 |
保质期(天) |
产地 |
销售数量 |
|||||
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
|||||||||
召回等级 |
召回起止时间 |
召回区域范围 |
|||||||
召回处置措施、费用承担 |
|||||||||
相关退货及赔偿义务 |
|||||||||
召回预期效果 |
|||||||||
召回通知或公告内容及发布方式 |
报告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附2:
责令召回不安全食品通知书(参考文书模板)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不安全食品通知书
()食药监××责召[年份]×号
(食品生产经营者名称):
经查,你单位生产/经营的食品(品名、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根据 (判定依据) 为不安全食品,应当召回。你单位未主动及时采取停止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
依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 。有关召回要求如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三份)
附表3:
食品无害化处理、销毁计划报告表
报告单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许可证号 |
|||||
待处理不安全食品情况 |
食品 名称 |
食品 类别 |
商品条形码 |
生产日期/批次 |
商标 |
规格 |
数量 |
拟处理时间、地点 |
处理方式 |
()就地处理 ()集中处理 |
处理类型 |
()无害化处理 ()销毁 |
()自行处理 ()委托处理 |
||
受托处理单位 |
受托处理单位资质 |
||||||
是否产生污染 |
是否征询环保部门意见 |
||||||
备注 |
报告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报告人:(签字) 报告时间:
附表4: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召回情况报告表
报告单位名称 |
许可证编号 |
||||||||
主体类别 (在对应类别项下勾选) |
生产者 |
经营者 |
生产者 |
经营者 |
生产者 |
经营者 |
生产者 |
经营者 |
|
召回类别 |
主动召回(起) |
通知召回(起) |
责令召回(起) |
本期合计(起) |
|||||
召回等级 |
一级 |
||||||||
二级 |
|||||||||
三级 |
|||||||||
(其中瑕疵召回) |
* |
* |
* |
* |
|||||
召回完成情况 |
已按期完成 |
||||||||
未完成未满期限 |
|||||||||
未完成已延期 |
|||||||||
销售与召回数量 |
销售数量(件) |
||||||||
召回数量(件) |
|||||||||
处置情况 |
无害化处理 |
||||||||
就地销毁 |
|||||||||
集中销毁 |
|||||||||
标签标识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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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食品类别 |
A.普通食品 |
||||||||
B.食品添加剂 |
|||||||||
C.保健食品 |
|||||||||
D.特殊医学用途食品 |
|||||||||
E.婴幼儿配方食品 |
|||||||||
备注 |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时间: 年 月
注:本报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生召回情形时按月报告县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未发生不报。
食品召回情况报告表(监管机关使用)
报告单位名称 |
|||||||||
主体类别 (在对应类别项下勾选) |
生产者 |
经营者 |
生产者 |
经营者 |
生产者 |
经营者 |
生产者 |
经营者 |
|
召回类别 |
主动召回(起) |
通知召回(起) |
责令召回(起) |
本期合计(起) |
|||||
召回等级 |
一级 |
||||||||
二级 |
|||||||||
三级 |
|||||||||
(其中瑕疵召回) |
* |
* |
* |
* |
|||||
召回完成情况 |
已按期完成 |
||||||||
未完成未满期限 |
|||||||||
未完成已延期 |
|||||||||
销售与召回数量 |
销售数量(件) |
||||||||
召回数量(件) |
|||||||||
处置情况 |
无害化处理 |
||||||||
就地销毁 |
|||||||||
集中销毁 |
|||||||||
标签标识改正 |
|||||||||
召回食品类别 |
A.普通食品 |
||||||||
B.食品添加剂 |
|||||||||
C.保健食品 |
|||||||||
D.特殊医学用途食品 |
|||||||||
E.婴幼儿配方食品 |
|||||||||
备注 |
报告单位(盖章): 报告时段: 年 月
注:本报表由食品药品监管局于每月5日前报告本区域上月召回情况。未发生做零报告。
抄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食监一司,省食安办,
省局领导、省局有关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