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解读二
时间:2013-05-09 11:43
  
    [条文]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能力的行为:
  (一)占用、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和工程主体及工程配套设施;
  (二)堵塞、毁坏人民防空工程的通风孔洞与排水设施;
  (三)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洞、开渠、爆破;
  (四)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腐蚀性、放射性物质;
  (五)其他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能力的行为。
  [解读]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保护的规定。
  保护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要使人民防空工程始终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就必须把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和管理的规定落到实处,对人民防空工程实行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为此,本条明确规定了禁止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能力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禁止占用、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和工程主体及工程配套设施。即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和工程主体及工程配套设施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地面建筑及毁坏人民防空工程。
  (二)禁止堵塞、毁坏人民防空工程的通风孔洞与排水设施。人民防空工程的通风孔洞与排水设施是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防护交通的重要设施,必须使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凡是堵塞或毁坏通风孔洞与排水设施的行为都是本条所禁止的行为。
  (三)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洞、开渠、爆破。即不得在可能对人民防空造成危害,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合理范围内,从事采石、取土、挖洞、开渠、爆破等作业。
  (四)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废水”是指影响水体有效利用、造成水质恶化的污水和其他水质。“废气”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内外部环境有污染的气体,如二氧化碳、氯气、硫化氢、碳氧化物等。“腐蚀性、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引起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放射线,能给人体带来严重损害,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物质。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倾倒垃圾和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将会污染人民防空工程的内部环境,直接影响到在人民防空工程内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甚至给人体带来严重损害,或者引起人民防空工程内部结构发生变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效能等。
  (五)其他危害或者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能力的行为。主要是指除上述四种行为以外,其他可能危害或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防护能力的行为。
来源: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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