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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_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351-0200-2011-0001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1-07-28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防办〔2011〕77号
  • 发布日期: 2011-07-2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榕人防办〔2011〕77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时间:2011-07-28 00:00

 

本办各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七月二十八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我办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表、流程图;

(二)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发布、归档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受理和归档;

(三)负责及时向市档案局上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文件和目录。

第四条 本办机关各处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审查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各种类型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合理确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部门拟稿人在起草文件时,应根据文件内容在公文签发单上勾选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部门负责人审核文件同时应对该文件公开属性进行审核。文件签发后,拟稿人应及时将两份加盖公章后的正式文件和电子版文件提供给办公室上网发布;

(二)负责对本部门的上网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及时对本部门的信息进行更新;

(四)负责对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承办和答复工作。

第五条 凡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格式和规定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及时公布。

第六条 政府信息目录发布格式应包括索引号、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备注/文号等。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机关各处及直属事业单位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提交发送给办公室发布。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及时、准确、完整、便民的要求。

第九条 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检查,未经保密检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初审、复审”原则。机关各处及直属事业单位保密初审和复审工作,由拟稿人和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部门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收集、制作、审查、发布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收集、制作和审查由机关各处及直属事业单位完成,发布、归档由办公室完成。

第十二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一)本办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二)人防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人防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人防财务工作情况;

(五)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六)人防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人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

(八)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人防扶贫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人防防灾救灾、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人防防护产品的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二)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三)有关人防的工作动态;

(十四)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受理、承办、答复和归档五个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和归档由办公室完成,承办和答复由各相关部门完成。

第十四条 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安排生活等活动具有特殊作用的政府信息;

(二)凡是公文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一般不予公开;但如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依申请公开;

(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部门确定并制作、更新、审查,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发后,办公室负责人再次审查并交专人上网发布。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要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办公室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发后,办公室负责人再次审查并交办公室专人上网发布。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以省略);

(五)申请时间。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的处理

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给予受理回执;申请人的申请书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决定;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五)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面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第二十条 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提供答复时提供具体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提供答复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由经办人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向政府机关承诺同意公开的以外,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不得公开政府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给予公开,并在公开前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和书面理由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依法予以更改,相关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本部门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改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的资料、提供打印件、复印件或者以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在系统内部运转的各类公文,向上级政府及其政府机关呢报送的各类公文,内容不属于最后结论的信息;

(六)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市人防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如有变动,要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该包括:

(一)主动公开:公开范围、公开形式、公开时限、获取信息的方法;

(二)依申请公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申请的方式、申请的处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联系及监督方式。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131日前,公布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办机关监察室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或者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二)不编制、不公开或者不适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义务,或者统计的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五)不依法更正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九)未履行征求意见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十)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定密工作程序制度》,规范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一)对拟上网公开发布的人防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应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拟上网公开发布的人防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四)政府信息上网公开发布工作应当遵循“谁发布、谁把关、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本办机关各处、直属事业单位、各县(市)区人防办提供的信息,由各提供信息的单位进行把关负责,不得发送提交涉密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初审、复审”原则,本办各处及下属事业单位的保密初审和复审工作,由各部门拟稿人和部门负责人分别负责把关。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本办机关各处、直属事业单位就其产生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意见,并对人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审查。

第五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度的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

第七条 经审查,不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制度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制度的解密条件的,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第九条 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后可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认为需要,可以征求本机关内与被审查信息有关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二条 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机关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应定期对本部门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按照法定程序解密。清理工作,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本办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切实履行保密审查职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职责,造成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确保人防办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办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三条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要加强门户网站的建设,在政府门户网站内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四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须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政府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八条 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要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九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该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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