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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_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351-0200-2015-0001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5-07-27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防办〔2015〕54号
  • 发布日期: 2015-07-2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休假制度的通知
榕人防办〔2015〕54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时间:2015-07-27 00:00
 

本办各处, 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职工事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省市公务员局有关文件和政策解答,结合本办实际,现将请假休假等有关管理规定明确如下:

     一、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年休假

1、满工作年限人员的休假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在本办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

2、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2007年4月参加工作的,到2008年4月为满一年,从5月起可享受年休假。若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在当年上半年遇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情况,可在当年上半年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并休年休假;如在下半年满工作年限的,从满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3、当年新录聘用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规定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士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

4、工作人员当年退休的,也应安排其休当年的年休假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6、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7、在职学习的面授时间与休假的关系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等级培训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上级统一部署的集中学习培训并经办主要领导批准的除外)。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二)事假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2、事假必须在请假休假审批单上写明请假事由,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事假期限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间的工资、津补贴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工资和省规定的津补贴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发改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三)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住院治疗或因病休养,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等相关材料。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四)婚丧假

1、工作人员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3天的假期;符合晚婚条件的,婚假为15天(含法定婚假3天)。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相应路程假。  

3、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婚丧假假期。

5、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五)产假和哺乳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每天可享受1小时的哺乳假。

  4、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天至180天,男方照顾假为7天至10天。

   5、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6、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六)探亲假

1、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公休假日不能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连续工作满1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

2、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3、女职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产假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以后,继续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4、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1次,假期20天;2年探望1次的,给假45天。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1次,假期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5、探亲假原则上不得分期使用。如个别职工确有特殊情况,同时又不影响本单位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假期可以分两期安排,但路程假不再另行增加。

6、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时,如有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可以同时发给。

二、请销假办理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办理程序

1、工作人员办理请假休假手续,一律先到本办综合处领取《福州市人防办请假休假审批单》,统一编号后按规定填写假别、事由、起止时间、外出地点后报综合处核实,在综合处确定请休假符合规定后按审批权限报批,获批后,再将审批单送交综合处登记统计。

2、因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或委托等方式向有关领导先行口头请假并报综合处登记备案,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否则一律按无故旷工处理。

3、请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综合处办理销假手续,未销假者按逾期未归处理。

(二)审批权限

  休假:一般工作人员休假1天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休假1天以上的,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部门领导休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科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因私出境休假按休假程序报审后,一律报主要领导批准。

事假、病假、婚丧假:工作人员请事假、病假或婚丧假3天以内的,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以上的,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办主要领导批准。

产假、探亲假:产假(包括男方照顾假)和探亲假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一律报办主要领导批准。

三、有关要求

(一)机关各处和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请销假和考勤工作,严格按规定要求和审批权限审查批准各种请假手续。

(二)休假一般只在当年使用,不跨年度安排。机关各处和直属事业单位要建立好岗位工作AB角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好本处室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正确处理好工休关系,避免出现年终扎堆休假现象。

(三)考勤人员应如实汇总反映工作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四)本通知有关事项和不详事宜由综合处负责解释,今后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本通知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榕人防办[2008]93号文即行废止。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7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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