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351-0200-2016-0000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6-10-25
- 标 题: 福州市人防办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防办〔2016〕93号
- 发布日期: 2016-10-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防办转发省人防办
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
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马尾区人防办:
现将《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防办〔2016〕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
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
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于10月13日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改后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调整了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现就落实“新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自“新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新条例”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核发人防告知书;未实行人防告知书制度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直接办理项目审批。
二、“新条例”实施之日前已核发人防告知书,但尚未审批受理的项目,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原人防告知书明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办理项目审批。
三、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在人防网站、审批窗口等位置,作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调整的通告,确保新旧人防审批标准的平稳过渡。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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