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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_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351-0200-2016-0000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6-10-25
  • 标    题: 福州市人防办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防办〔2016〕93号
  • 发布日期: 2016-10-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防办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人防办〔2016〕93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时间:2016-10-25 00:00
 

福州市人防办转发省人防办

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

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马尾区人防办:

    现将《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防办〔2016〕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

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

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于10月13日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修改后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调整了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现就落实“新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自“新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新条例”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核发人防告知书;未实行人防告知书制度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直接办理项目审批。

  二、“新条例”实施之日前已核发人防告知书,但尚未审批受理的项目,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原人防告知书明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办理项目审批。

  三、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在人防网站、审批窗口等位置,作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调整的通告,确保新旧人防审批标准的平稳过渡。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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