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351-3000-2009-0000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09-04-22
- 标 题: 福州市人防办关于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明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审批相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防办[2009]52号
- 发布日期:2009-04-22
- 有 效 性: 有效
新修订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于2009年3月1日实施,现将防空地下室审批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人防部门申请建设防空地下室或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以规划部门第一次审查批准该项目方案(单体)设计的时间为依据,3月1日前按原有的标准审批,3月1日起应按新修订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的范围和规模进行审批。
二、关于《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上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的,考虑审批时限和程序的要求,省人防办暂委托各设区市人防办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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