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1年08月0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实时更新。其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综合处是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全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工作信息;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人事任免。

(二)编排体系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三)公开形式 

通过“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子网页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陆“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综合处

负责人:许美勇

咨询电话:38161713

传真号码:38161704

电子邮箱:fzs_gdb@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鹤林村溪口436号 

邮政编码:35001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61、62、64、72、118、125、305、318、332、356路至溪口(公交站)下车,地铁可乘坐4号线至三角池站下车。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综合处

负责人:许美勇 

咨询电话:38161713

传真号码:38161704

电子邮箱:fzs_gdb@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鹤林村溪口436号

邮政编码:350026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30至18:00,夏时制下午上班时间顺延,即15:00至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登陆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的子网页,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登陆福州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的子网页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送交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处。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办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我办在收到《申请表》后将向申请人出具回执。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7.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信息处理费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采取按件计收或按量计收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一种标准,不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收费标准为:a.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b.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c.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收费标准为:A.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B.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C.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D.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