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免政策事项办事指南
时间:2020-07-07 12:01


政策事项名称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免

受惠行业分类

房屋建筑业:住宅房屋建筑、体育场馆建筑、其他房屋建筑业

执行期限

长期

依据文件

1、《关于印发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

2、《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闽价〔2002〕房13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

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2019]76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2019]53号)

实施部门(单位)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联部门(单位)

市财政局

承办处室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审批处

联系电话

0591-83620662

83620705

承办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人防办窗口

受惠内容

对法定功能或属性的建筑涉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免收

受惠条件

1、《关于印发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第四条:“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受;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2、《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闽价〔2002〕房133号)第五条: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三条第五款:“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和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

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第一条:“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2019]76号)第四条: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2019]53号)第一条: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申报材料

1.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受他人委托申请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原件1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盖章);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盖章);

4.发改委立项批文或备案表(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纸(原件1份);

7.分期建设项目中,已建项目应提供已审批材料:人防办结证、人防审批单、缴费凭证。

申报表格

1.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受他人委托申请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建设单位提供)

2.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福州市网上办事大厅中下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福州市网上办事大厅中下载);

4.发改委立项批文或备案表(发改委出具);

5.规划总平面图(规划主管部门出具);

6.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纸(设计单位提供);

7.分期建设项目中,已建项目应提供已审批材料:人防办结证、人防审批单、缴费凭证。(建设单位提供)

办理流程

1、根据办事指南要求提供材料。

2、在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多规合一窗口申报

3、经审核无需缴费后直接办结审批手续。

备注

 

来源: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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