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各劳务派遣单位及其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注册地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现就开展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2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在我市备案的劳务派遣分公司。
二、核验内容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办理许可或备案的市、县(市)区人社局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三、核验材料
(一)《劳务派遣企业(含分公司)劳务派遣情况明细表》(见附件1);
(二)《劳务派遣单位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三)《劳务派遣单位核验登记表》(见附件3);
(四)经备案的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核验流程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于3月31日前线上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材料,线上申报渠道:福州市人社一网通办公共服务平台(https://fzszrs.cn/#/home),点击“登录/注册”——“福建省数字身份管理服务平台”图标,用企业闽政通扫码登录,点击“公就”——“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核验登记信息”图标,即可根据线上操作指南办理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业务,“所属区域”选择许可或备案机关所属的行政区划层级。(尚未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也应线上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材料,并在“年度经营状况”栏中填写“无劳务派遣业务”)
五、结果运用
(一)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许可机关将不予延续许可。
(二)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本单位办理许可或者备案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的年度核验工作,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劳务派遣年度核验监督工作,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在政务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联系人:方鼎锋、陈美梅(福州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联系电话:83539780、83368710
附件:1.劳务派遣企业(含分公司)劳务派遣情况明细表
2.劳务派遣单位情况统计表
3.劳务派遣单位核验登记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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