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3-1000-2022-0012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2-06-30
  • 标    题: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监〔2022〕25号
  • 发布日期:2022-07-01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榕人社监〔2022〕25号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22-07-01 16:47

各县(市)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闽人社文〔2022〕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日常监管工作仍按《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榕人社规〔2022〕2号)执行,不得因为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政策而放松对在建项目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管。

  二、我市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条件及期限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闽人社文〔2022〕98号)执行。所有施A工总承包单位应继续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到市人社局申报,对于符合缓缴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由市人社局认定,并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报表》中备注“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和缓缴期限。

  三、符合缓缴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市人社局盖章认定的《申报表》作为缓缴证明放入项目台账中以备检查,并将其上传至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

  联系方式:0591-87305091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闽人社文〔2022〕9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执法应急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人社厅函〔2022〕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2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工程中标(依法不需要招标的工程按签订施工合同之日)或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且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至2022年9月30日。

  二、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2〕1号)相关规定,到属地人社部门申报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属地人社部门应按规定确定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和金额,并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报表》中备注“暂缓存储工资保证金”和缓缴期限。

  三、缓缴期结束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向工程所在地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保证保险,并将存款协议书副本(保函、保证保险合同正本)送属地人社部门备案。

  四、请于2022年10月21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报送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联系人:周朝强 0591-87521621、87522396(传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阶段性

  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人社厅函〔202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落实6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加力支持纾困稳岗,经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同意,现就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业暂缓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期限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缓缴期结束后,确需延长缓缴期限的,经本地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作适当延长并报我部备案。

  二、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缓缴具体操作办法,主动向社会公布。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真正落实落地。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对缓缴政策实行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并作为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存储的重要依据。

  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请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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