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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_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3-0800-2014-0010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4-12-03
  • 标    题: 关于同意建立“福州市采丽源芳香保健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批复
  • 发文字号: 榕人社培〔2014〕103号
  • 发布日期:2014-12-03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同意建立“福州市采丽源芳香保健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批复
榕人社培〔2014〕103号
来源: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4-12-03 00:00

福州市采丽源芳香保健职业培训学校:

  你单位关于申办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及原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条规定,根据你单位的场所与设备情况,经评审认定你单位基本具备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福州市采丽源芳香保健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地址设在福州市闽侯县大学城博仕后时代购物广场3#207-211,法定代表人杨淑静,站长杨淑静,许可证号350101078   

  二、鉴定的工种及等级:鉴定工种为芳香保健师,鉴定等级为初、中级。

  三、鉴定站由我局发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铜牌。你站可刻制木质公章一枚,直径38mm

  鉴定站成立后,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规定,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严格考务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确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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