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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优惠政策 帮助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_高校毕业生_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出台优惠政策 帮助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
时间:2016-04-18 15:02 浏览量:116

  近期,我市出台优惠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高校毕业生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榕自主创业及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期限不超过1年社保补贴;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的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测算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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