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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2019年12月31日前获得我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不含已下放至各区、高新区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及我市范围内已取得福建省人社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单位开展年度核验,请各单位在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年度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需报告的事项
(一)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应对2019年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按要求做好相关报表的填报工作,并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经营情况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参加工会情况;
3、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4、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6、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二)在我局备案的劳务派遣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要求提交2019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三)由我局审批许可但登记机关为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应向登记机关所在地区级人社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
二、其他相关事宜
(一)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应于2020年3月10日前将《劳务派遣单位情况统计表1、2》、《劳务派遣单位核验登记表》(见附件1、2、3)报送我局劳动关系处。(电子版表格请于2020年3月10日前发送至fzsrsjldgxc@163.com;纸质版表格请于2020年3月25日前送交至我局劳动关系处。通信地址:福建福州仓山区东部办公区1号楼720,郑弦,0591-83539780)
(二)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应于2020年3月17日前将《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在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劳动力汇总表》(附件4)电子版发送至fzsrsjldgxc@163.com,纸质版表格请于2020年3月25日前送交至我局劳动关系处。通信地址:福建福州仓山区东部办公区1号楼720,郑弦,0591-83539780
(三)各单位应在2020年3月25日前向我局提交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我局将按规定开展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工作,并将年度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五)2019年人力资源服务业年度统计工作应在2020年3月10日前完成并提交。
联 系 人:劳动关系处 郑弦
联系电话(传真):0591-83539780
通信地址:福建福州仓山区东部办公区1号楼720室
电子邮箱:fzsrsjldgxc@163.com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情况统计表1
2、劳务派遣单位情况统计表2
3、劳务派遣单位核验登记表
4、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
情防控期间为在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劳动力汇总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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