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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医疗美容门诊部被罚_工作动态_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未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一医疗美容门诊部被罚
时间:2023-09-13 09:36 浏览量:34

近日,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门诊部无法提供医嘱单、处方、输液卡等医疗文书,未制定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值班护士赖某根据医生口头医嘱和平时治疗惯例给患者输液,此外该护士提供的“用药清单”中有4名患者的用药内容与医嘱存在明显差异。

由于该门诊部未按照《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基本要求执行查对制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据规定,给予其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整改。

案例点睛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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