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被行政处罚
时间:2024-04-16 15:19

近日,市卫健委收到省卫健委移交的线索,福州某骨科医院存在未经规范会诊流程就邀请某公立医院医生为患者进行手术的行为,涉嫌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

卫生监督员前往该骨科医院调查,调取患者“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术前讨论记录”对比,发现患者病历资料中未见有关会诊内容,未出现某公立医院医生相关记录及签名。经询问该骨科医院负责人及参与患者会诊的医生,确认该骨科医院未经规范会诊流程邀请某公立医院医生对患者手术治疗进行会诊的事实。

由于该骨科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会诊、病历管理制度,市卫健委依据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医院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点睛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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