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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一、根据《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我市计划生育家庭主要有以下几项奖励扶助政策:
(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1.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2.在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3.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4.实行退休金或者生育补助费制度的地方,增加退休金或生育补助费;5.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6.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但是,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优待和奖励。
二、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三、独生子女证已于
由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涉及面广、覆盖人数多,政府在研究出台相关奖扶政策时,须充分调研和结合自身财力,分批分阶段予以安排,逐步扩大奖扶对象范围,最终惠及全部符合条件的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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