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8-0200-2011-0009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11-12-09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医〔2011〕204号
- 发布日期: 2011-12-09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有关医院:
现将《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闽卫医函〔2011〕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1年版)》的通知
闽卫医函〔2011〕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07号)转发给你们,作为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心血管介入诊疗及申请成为心血管介入诊疗培训基地的基本要求。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要求,我厅将在近期组织专家对已批准或待批准开展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重新评估,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1年版)》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007年7月,我部印发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7〕222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和规范化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满足农村地区心血管疾病诊疗需求,提高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服务可及性,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重新评估,严格掌握标准,将取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我部备案。要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定期组织考核评估,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及时取消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7〕22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2011年版)
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主要包括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和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
开展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血氧检测仪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5)开展冠心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仪,以及心血管有创压力监测仪;开展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必须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1)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诊断设备进行常规及床旁超声心动图检查。
(2)有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三)有至少2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医务人员基本要求
(一)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
(二)专业护士及其他技术人员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原则上只能在符合条件的三级医院中开展,县级以下二级医院暂不允许开展。拟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县级以上二级医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严格遵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证。
(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由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资格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准入资格的医师担任,制订合理的治疗方案与术前和术后管理方案。
(四)实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五)建立健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在完成每例次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病例诊疗后10个工作日内,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按照要求将有关信息报送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七)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100例;无与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手术相关的医疗事故,择期血管造影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5%,择期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死亡率低于0.5%。
(八)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质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例。
其中,从事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冠心病介入治疗不少于50例;从事导管消融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导管消融治疗不少于20例;从事起搏器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起搏器治疗不少于10例;从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不少于20例。
(九)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开展相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名单进行公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已经获得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平均住院日、病人生存质量、病人满意度、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或医师,暂停相关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后评估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临床应用;整改不合格或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取消心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并向社会公示。
(十)其他管理要求
四、培训
拟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由卫生部认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400例。
心律失常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导管消融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永久起搏器植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00例。
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100例。
(二)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拟从事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50例冠状动脉造影病例和不少于25例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导管消融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20例导管消融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起搏器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10例起搏器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独立完成不少于25例诊断性心导管检查、心血管造影病例和15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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