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8-0200-2017-0009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17-11-20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医〔2017〕184号
- 发布日期: 2017-11-27
-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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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计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属各医院,各市级民营医院:
现将《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胸痛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等市属医院要积极创建市级胸痛中心,除鼓楼、台江、仓山外,其他县(市)区至少要创建1个县域胸痛中心,并建立胸痛患者早期快速识别和分诊机制,规范接诊及转会诊工作,以进一步规范和提高胸痛患者救治水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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