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8-0800-2010-0003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0-08-04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确认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等四家医院机构类别、级别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医[2010]134号
- 发布日期:2010-08-04
- 有 效 性: 有效
各有关医院: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57号)和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我局对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等四家医疗机构的类别、级别予以确认,现通知如下:
医疗机构名称 |
类 别 |
级 别 |
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
专科医院 |
三级 |
福建省福州儿童医院 |
专科医院 |
三级 |
福建省闽清精神病防治院 |
专科医院 |
三级 |
福州东南眼科医院 |
专科医院 |
三级 |
上述医疗机构应根据核定级别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合理发挥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 同时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提交市卫生局医政处,以便我局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予以登记。
二○一○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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