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8-0800-2010-0005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0-12-06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同意长乐市精神病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通知
- 发文字号: null
- 发布日期:2010-12-06
- 有 效 性: 有效
长乐市精神病医院:
你院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局组织医疗机构评审专家依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二级精神病医院标准进行现场审核,发现在卫技人员、行政后勤、医疗设备、院感护理、医疗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并以《福州市卫生局关于长乐市精神病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现场审核情况的通知》(榕卫医〔2010〕190号)要求整改。现经复核,基本符合卫生部二级精神病医院标准,同意你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核定项目如下:
一、医疗机构代码:222175350182550342
二、医疗机构名称:长乐市精神病医院
三、医疗机构地址:长乐市航城街道联村井下57号
四、法定代表人:许伟民
五、主要负责人:许伟民
六、医疗机构类别:精神病医院
七、医疗机构级别:二级
八、所有制形式:全民
九、医疗机构性质:非营利性
十、服务对象:社会
十一、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精神科/精神科男病区、精神科女病区/X线诊断专业/B超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脑电图诊断专业/***
十二、床位(牙椅):70张
十三、有效期:2010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23日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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