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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_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8-0800-2018-0004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8-05-17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审批〔2018〕11号
  • 发布日期:2018-05-24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卫审批〔2018〕11号
来源: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18-05-24 15:16

各县(市)区卫计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本市做好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辖区内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室、医务室、护理站以下简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当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附件1主要为其内部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老年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安宁疗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应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二、办事流程

为优化政务服务、提高管理效率,本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可直接到窗口递交材料或者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备案流程如下:

(一)备案申请的提交。备案人可直接到窗口递交设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附件2)作为申报材料办理备案,也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在线申报并上传设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电子材料。

(二)备案申请查询和材料补正。备案人可凭申报编号和查询密码“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办件进度栏中或者直接进入用户中心在线进行备案业务的进度查询、接收补正通知和进行电子材料补正。

(三领取执业许可证。备案人在进度查询中查询到“已办结”时,可将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和设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原件加盖公章现场提交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是直接到窗口申请备案的,无须重复提交申报材料。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预审,或进行现场受理初审,并进行业务办理。

1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通知》要求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通过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的应告知备案人领证时需提交备案材料原件。备案结果应进行公示。

2现场提交申报材料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网上提交备案材料的,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备案人应当对照有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拟备案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情况进行自查,对网上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及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的一致性承担主体责任。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依法执业对于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备案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撤销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与信用系统联通,作为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的依据。

各县(市)区卫计局应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各县(市)区需加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相关依法执业培训、医疗质量管理及医疗风险防控。

遵循“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辖区县(市)区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在医疗机构开业后的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监督检查,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对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依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卫计局应当结合本市医养结合及分级诊疗工作要求,指导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机制,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按照审批权限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护理站的基本标准依据

2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护理站的备案材料样式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5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

医务室、护理站的基本标准依据

 

一、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的基本标准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诊所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5号)执行。

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的基本标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执行。


附件2: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提交的备案材料样式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为                 服务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选址在                     ;投资总额为      。请予以备案,并请核定以下项目:

类别:

名称:

诊疗科目:

床位(牙椅):

 

其他

 

              备案单位: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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