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筑牢公共卫生防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核心解读

日期:2025-12-26 11:25 来源:福州市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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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五十二号主席令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构筑起坚实的法治屏障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来势汹汹,如何才能迅速识别、有效应对,并最大限度地保护民众健康与社会秩序?我国公共卫生法治体系迎来了关键性补充。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这部法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立法旨在补短板、堵漏洞,系统总结过往应对经验,对原有应急条例进行全面升级,为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迈出了关键一步。

  1.立法背景与核心信息

  我国此前的公共卫生应急法律体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2003年“非典”后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构成。随着时间推移,尤其在经历近年重大疫情防控后,原有法规在监测预警的灵敏性、应急处置的协调性以及制度衔接方面显露出不足。

  为系统性地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新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于2024年6月启动审议程序,历经三次审议后通过。

项目

具体内容

正式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通过时间

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

施行时间

2025年11月1日

法律结构

共8章65条,包括总则、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2.明确法律范围与衔接关系

  新法首先界定了其适用范围。根据第二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及其他类似事件。

  法律衔接关系:新法与现有法律形成清晰、互补的适用关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首先适用本法;对于其中涉及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专门规定的,则适用其规定;如果上述两部法律均无规定,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这种设计旨在形成制度合力,增强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协同性,避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空白。

  3.压实四方责任与健全指挥体制

  新法的核心亮点之一是明确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旨在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加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能力建设。

  在责任主体上,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应对工作负总责。当事件超出地方应对能力时,上级政府应及时支持,必要时统一领导。毗邻地区政府间也需建立协同应对机制。

  4.建立智慧化监测预警与报告机制

  吸取以往教训,新法着力构建“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这意味着,监测哨点将不仅限于医疗机构,而是覆盖学校、养老机构、交通枢纽、物流中心等各类高风险或人员密集场所,形成一张智慧化的监测网络。

  报告制度也得到极大强化。法律要求加强网络直报,并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多渠道报告方式。尤为重要的是,新法建立了报告免责机制,并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报告,这将为“吹哨人”提供坚实的法律保护。

  5.完善应急准备与医疗救治体系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新法要求从源头加强风险管理,减少事件发生。

  法律要求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不仅政府和部门要制定预案,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养老院、大型场馆等高风险单位也必须制定针对性预案并组织演练。

  在医疗救治方面,国家将建立健全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明确定点救治医院,形成覆盖各级医疗机构和院前急救的网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确在紧急医疗救治中,允许超说明书用药和药品紧急使用,为挽救生命争取了宝贵的制度空间。

  6.强化应急处置中的人本保障与比例原则

  应急处置必须有力有效,同时也要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益。新法明确要求,采取的任何应对措施都必须与事件的危害程度和范围相适应,并选择对公众权益影响最小的措施。

  法律特别强调了对民生的保障,要求政府维持社会基本运行,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和基本医疗服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孕产妇等特殊群体应给予特殊照顾。

  7.法律实施与全民普法

  为确保法律有效落地,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已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扎实做好法律实施准备。这包括制定配套规定、清理不一致的旧文件、开展专项培训,以及面向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等重点场所和社会公众进行精准普法。

  新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网在法律层面织得更密、更牢。它不仅是给政府部门的“工作手册”,更是赋予每一位公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书。




  来源:河南人大、江苏卫健委

  供稿:卫生应急处置科

  一审:姚丽钦

  二审:詹文青

  三审:罗柏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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