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榕医保文〔2020〕9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各有关单位: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二、市医保基金中心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核定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未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
四、医保部门可依法对未按规定为职工参保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监督检查并核定未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拒不整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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