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768号文)规定,承租人按照配租方案选定配租房号后,未在3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现正式通知周某钦1户,因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已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
请周某钦1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至我中心申诉,逾期我中心将提请区房管局取消该户保障资格。
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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