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

榕政综〔2025〕234号
日期:2025-11-11 15:51 来源:公报室
| | | |

福州新区管委会(长乐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21—2035年)》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4日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021—203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以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全面真实讲好福州故事为目标,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政策,统筹保护传承利用,为新时代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供福州范例。

  第二条  规划性质

  本规划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定专项规划,是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

  第四条  规划层次与范围

  规划范围与《福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一致,包括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层次。

  市域规划范围为福州市行政辖区范围(不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陆域和海域空间,规划对市域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提出保护、利用、传承的原则、目标和工作任务。

  规划重点为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福州市辖区(不含晋安区宦溪镇、寿山乡和日溪乡)和闽侯县荆溪镇、上街镇、南屿镇、南通镇、尚干镇、祥谦镇、青口镇以及连江县琯头镇,面积2213平方千米。规划对中心城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提出保护、利用、传承、管理的目标、指标与措施,明确“闽都”格局保护与“山水城市”风貌特色引导要求,优化城市空间环境。

  第五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为2020年,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35年。

  第二章  历史文化名城价值和特色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价值

  第六条  左海蓬壶 千年闽都

  福州古城被誉为“东方城市设计佳作”。其“三山两塔一条江”的格局,是东方理想山水城市模式的典范;“青榕巷陌、粉黛灰瓦、百河润邑”的城市风貌,私家庭院、城市园林与山河景致共鸣的文化景观,是中国山水城市的代表。福州历史文化中轴线体现了中国“礼”与“宜”传统文化影响下的经典营城方略,在两千多年城市发展历程中,城址稳定未变,沿轴线由北向南稳定拓展,始终是福建地区的中心城市,曾先后五次为国都、行都。明代福州在卫所制度的影响下,形成以卫城、所城为基础,以巡检司为补充的海岸防线,以水寨为中心的海上防线的海陆联防的海防体系,对巩固国家政权与维护海疆稳定起到重要作用。长期以来福建地区省级最高军事行政机构均设在福州,体现了福州作为全闽军事中心的重要地位。

  第七条  海丝枢纽 东南港市

  福州是海上丝绸之路千年延续良港、重要的海陆经贸枢纽城市,是古代中外商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汉东冶港、唐代甘棠港、明代福建市舶司,以及现存的圣寿宝塔、天妃灵应之记碑、迥龙桥及邢港码头、怀安窑址、罗星塔、潭头登文道码头和定海白礁水下沉船遗址等,见证了福州长期的对外文明交流。明朝琉球“遣使朝贡”是琉球藩属入贡中国的开始,福州成为明代朝贡贸易的主要登陆点,明清时期管理琉球藩属朝贡贸易的唯一馆驿所在地,也是我国目前唯一现存的“朝贡回赐”制度的活化石、琉球乡愁所在地,南公园、柔远驿、琉球墓群、河口万寿桥等见证了中琉500年的藩属交往历史。明成祖朱棣时期,郑和自福州长乐港、太平港扬帆七下西洋,出访国家遍布亚洲和非洲,与沿线的30余个国家建立宗藩关系,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中华文明的物质文明标识,也为欧亚各地族群往来、物质交往、技术交流作出重要的历史贡献。福州古驿道体系与水运联通,形成了完整水陆联运网络,促进沿线商贸市镇繁荣发展。海上贸易活动大大促进福州成为儒学、闽学兴盛之地和向海外传播的源头,汉传佛教对外交流传播的重要窗口,唐代福州开元寺被作为官方接待各国来闽僧人之所,更有隐元禅师等福建高僧前往日本、东南亚开宗立派,成海外一派祖师,深刻影响了日本等东亚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及建筑形式,并在16世纪后期影响了欧洲启蒙运动。

  第八条  多元文化 海滨邹鲁

  福州是福建古文明孕育、诞生的摇篮,也是福建海洋文明的发端,见证了福建史前海洋文明的形成、传播。闽侯县洋里乡发现的大坪顶遗址第一期遗存,距今已有7500年,是福建目前发现最早的贝丘遗址之一,与昙石山遗址、黄土仑遗址和冶城遗址等共同组成了福州极具特色的史前海洋文明。新石器时期,途经福州的“闽东沿海-平潭岛-台北盆地”线路直接联系台湾,对台湾大坌坑文化与绳纹陶文化产生深刻影响。福州文化昌盛,英才辈出,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具有一定地位。自“衣冠南渡”以来,福州成为东南地区连通内陆与海洋的重要文化中心之一,越文化、中原文化以及海外文化等外来文化与闽文化相互融合发展,官学、书院的兴建、层出不穷的贤士、广布的多元宗教与民间信仰,形成了福州文教兴盛兼容并蓄、多元聚合的鲜明特点,被宋代著名理学家朱熹誉为“海滨邹鲁”,并随福州海外乡人传播至世界各地,成为连接福州海外乡人的重要纽带,至今仍在活态传承。

  第九条  近代先驱 名人荟萃

  福州是中国近代启蒙思想的重要源头之一,开埠通商后成为得风气之先的近代文化重镇。林则徐、严复、沈葆桢、萨镇冰、林森、左宗棠、詹天佑等一大批中国近代思想家、政治家与技术大家,以及洋务运动中兴起的福建船政等,有力推动了中国的近代化进程。福州还是中国近代海军的摇篮与海权意识的觉醒地,福建水师是近代海军的鼻祖,是近代东南海防的中坚力量;同时,福州也是以造船业为代表的近代工业与近代教育业发展的重要地区,福建船政是近代第一个海防事务机构,是东南海防的军工后盾,是中国近代第一个新式造船厂,也是近代远东规模最大的造船产业基地,船政学堂更是中国近代第一所高等实业学堂,培养“中国铁路之父”詹天佑、北洋海军管带邓世昌等一大批近代人才,为中国近代海防做出关键贡献。近代化进程还给福州带来风格各异、多姿多彩的近代物质遗存,上下杭、西湖、福建协和大学、鼓岭等区域的发展建设,是近代中西文化交流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机制发展的重要见证。以林觉民为代表的福州革命者积极参与黄花岗起义、辛亥革命等救亡图存运动,是中国近代革命运动的中流砥柱。新四军驻福州办事处旧址、宏琳厝等大量革命机构旧址、革命事件与活动纪念地、革命先驱故居与烈士陵墓,见证了国共合作统一战线的形成和新四军的诞生,以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福州人民追求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光辉奋斗历史。

  第十条  闽台同源 寻根故里

  闽台文化一脉相承、同根同源,福州是中国闽台文化同根同源的重要见证地之一。昙石山文化是先秦时期闽台两岸海洋文化的源头,昙石山遗址与台湾大坌坑遗址等是闽台文化同源的重要见证。福建都城隍庙、龙峰泰山庙等印证了台湾在历史上长期隶属中国并由福建地方政府直接管辖的事实;各类宗亲祠堂、宗教寺庙、会馆商号等见证了闽台两地在儒学科举、民间信仰、商贸活动、手工技艺等领域交往密切,有着不可分割的闽台“五缘”关系。福州乡人出洋历史悠久,海上贸易发展极大推动了海外移民,足迹遍及世界各地,成为中外交流的重要纽带。福州是中国著名的侨乡之一,成为众多海外乡人寻根问祖、感情联系的精神家园。福州海外乡人胸怀祖国,有寻根省亲、回报故土的热诚和传统,始终心系家乡发展建设,捐资兴学育才,救灾济贫,投资建设,造福桑梓,为福州繁荣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中外交流的重要纽带。华侨文化承载着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福州海外乡人的善举和事迹,见证着海外华侨华人的奋斗历程,成为海内外福州儿女宝贵的文化遗产。

  第二节  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第十一条  优美的古城十邑聚落图景

  福州派江吻海,山水相依,城中有山,山中有城,是一座天然环境优越、十分美丽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还是中国传统城市建城选址和风水理论的典范佳作。坊巷、马鞍墙、灰瓦、绿榕共同形成了福州城市风貌与天际线轮廓,塑造了优美的古城聚落图景。福州十邑均在山峦起伏、溪谷纵横的形胜之地,与古城形成拱卫之势,共同构成了一幅宏大聚落格局。

  第十二条  遵循传统营城理念“三山两塔一条江”的古城格局

  福州古城在城市建设和演变过程中,始终受到儒家礼制规划思想和城邑规划制度的影响,规划建设了廓城、宫城两重城垣,体现“择中立宫”的思想,都城主轴线进一步强化了宫城的主导地位。福州古城营建中还注重利用本地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在空间布局上实现和周围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构筑的“三山两塔一条江”的城市空间骨架,充分体现了《管子》“因天材、就地利”的城市营建思想以及道家“以和为美”的整体环境设计观。

  第十三条  独具特色的福州古城传统建筑

  福州历史悠久。福州古城保留了大量民居、园林、祠堂、会馆、书院、宫观、洋楼、别墅、洋行等多种类型建筑,特别是以三坊七巷、朱紫坊等明清民居建筑群为代表,从院落规模、总体形制、建筑结构、整体风格、墙面铺砌、门窗样式、材质色调等方面体现着福州古城民居所特有的时代特征与地域特色。连续律动的马鞍形封火山墙与周边山脉奔腾蜿蜒的走势,构成高低错落、变化丰富的轮廓线和节奏韵律变化的视觉空间,进一步烘托福州古城特有的韵律景观,体现了人文与自然的和谐相生。

  第十四条  各具特色的乡村古厝

  福州的乡村聚落及古厝受不同地理环境与文化影响而各具特色,充分体现顺应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智慧典范,反映了福州乃至福建地域性建筑或民族性建筑艺术特点,古厝用材考究,空间构成多样,不仅有聚族而居的合院式、独体式、堂横式、寨堡式、并列式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大厝,还有许多坐落在山坳林间、点缀在幽谷溪畔、布局活泼自由的小型民居,各类特色建筑灵活组合,形成依山傍水、环境优美和谐、空间布局富有变化的多样优美乡村聚落,是地方自然与人文结合的典型代表。

  第十五条  灿烂丰富的闽都民间文化

  福州在两千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受到闽越文化、中原文化、海外文化的影响,逐渐形成了儒雅、重文、开放、求变的闽都文化。福州的工艺特产、传统美食、民间艺术、传统习俗丰富多样,体现出浓郁的地方文化和独特的风土人情。茉莉花茶等制茶技艺,代表了古代制茶技艺的巅峰,福州茉莉花与茶文化系统被列入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福州还是较早传入佛教、道教和基督教的地区,多种宗教和谐共存,民间信仰崇拜场所与活动极多,共同铸就了丰富灿烂的福州民间文化。

  第三章  保护目标、原则与保护策略

  第十六条  保护目标

  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福州丰富而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健全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彰显“左海蓬壶 千年闽都”的独特魅力,凸显“海丝枢纽 东南港市”的文化与空间特色,延续“多元文化 海滨邹鲁”的文化中心地位,传承“近代先驱 名人荟萃”的宝贵精神,发挥“闽台同源 寻根故里”的渊源优势,塑造面向两岸融合发展、国际合作交流的历史文化中心。

  第十七条  规划原则

  1.真实性原则

  有效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名城各类保护对象的真实历史信息。

  2.完整性原则

  把历史文化名城作为有机整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市域历史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优秀传统文化”的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历史真实载体及其历史环境和人文景观,从城市整体层面统筹历史城区保护与发展,提升环境品质。

  3.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原则

  以历史文化遗产的妥善保护为前提,发掘和展示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文化内涵,强调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发展转型的战略资源,加强各类历史文化资源与现代功能的有机整合,合理利用、永续发展,让历史文化融入现代生活,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历史文化名城的活力,彰显福州历史文化特色。

  4.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保护原则

  全面保护福州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5.统筹规划、建设、管理的原则

  综合考虑城市发展战略、功能定位、文化特色、建设管理等多种因素,提高规划的综合性和系统性;在规划理念和方法上不断创新,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充分考虑与实施管理的对接,改善规划的可操作性;研究建立历史文化名城的体检评估方案,加强保护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问责。

  第十八条  保护策略

  提高站位,坚定文化自信,拓展“全主题、全时空、全要素”的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讲好“福州故事”。

  精心保护好福州历史文化名城,守护好福州古厝,传承“千年闽都”营城智慧,彰显“东方城市设计佳作”魅力。

  建立健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管理长效机制,擦亮历史文化名城“金字招牌”,以“用”促“保”,推进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

  拓展视野,加强外围县(市)统筹协作,明确各层次管控要求,形成全域保护一盘棋。

  创新方法,巩固既有保护成果,建立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评估的闭环,不断提升规划管理水平。

  第四章  保护体系与内容

  第十九条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三个层次,以及市域历史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

  第二十条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包括:

  1.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层次

  (1)体现“千年闽都”聚落选址、山川定位、中轴确立、文化景观的重要山体、水体,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山水空间格局、自然地貌与外围山水环境。

  (2)体现“千年闽都”各重要时期城垣形制的城垣遗址、街巷等。

  (3)历史城区内的闽江段落以及历史水系。

  (4)历史城区内网格状道路骨架和鱼骨状传统街巷交织的路网格局,以及传统街巷。

  (5)历史城区内历史园林景观、古桥、古井、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6)历史城区内“闽都”传统建筑风貌。

  (7)以上各方面共同构成的历史城区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

  2.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层次

  (1)历史文化街区。

  (2)历史地段包括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两类。

  3.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层次

  (1)已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有“三坊七巷”“海上丝绸之路·中国(福州)史迹”,已列入中国世界自然遗产预备名单的有“福建闽江河口湿地:海、陆生物地理区划过渡带”。

  (2)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3)涉台文物、涉侨文物和革命文物。

  (4)地下文物埋藏区包括冶城、新店古城遗址、新店盘石山遗址、怀安窑址、昙石山遗址和黄土仑文化遗址。

  (5)水下文物保护区包括定海白礁、长乐东洛岛海域和福清湾。

  (6)大遗址,即明清海防:马江海战炮台、亭江炮台。

  (7)历史建筑。

  (8)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传统风貌建筑。

  4.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1)文化遗产带及线路上相关历史文化遗产。

  (2)文化遗产聚集区及区域内相关历史文化遗产。

  (3)古驿道。

  (4)历史文化名城,即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福州市。

  (5)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

  (6)国家工业遗产,即“福建船政”。

  (7)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即“福建福州茉莉花与茶文化系统”。

  (8)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即“福建省福清天宝陂”。

  (9)市域其他传统街巷。

  5.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

  (1)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2)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3)其它优秀传统文化。

  第五章  历史文化名城整体格局与风貌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总体思路

  1.保护“三山两塔一条江”的历史文化名城山水空间格局

  严格保护“三山两塔一条江”的历史文化名城山水空间格局、自然地貌与外围山水环境。重点协调好历史城区与其外围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和山水环境的关系,分区展示福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特色,保护“左海蓬壶 千年闽都”价值主题。

  2.整合历史文化遗产,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坚持价值导向,梳理不同价值主题历史文化遗产,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保护好福州历史文化遗产,全方位展现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价值特色,全面讲好“福州故事”。

  3.持续优化空间环境,提升城市活力

  坚持合理利用,将历史文化与城乡发展相融合,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和使用价值,注重民生改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增加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

  第二十二条  形胜格局的保护

  延续“派江吻海,山水相依,城中有山,山中有城”的大山水、大园林空间格局,以“城为中心,江为纽带,山为背景,海为窗口”,整合、织补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突显“一城十镇(村)、一江贯穿、百河润邑、群翠绕城”的形胜格局。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历史格局保护与景观风貌引导

  1.继承传统山水城市格局,塑造大山海景观格局

  构建历史文化中轴线与“东进南下”城市发展轴“双轴”空间秩序,引导城市景观格局从“大山水”走向“大山海”,保护“左海蓬壶 千年闽都”价值主题。

  2.传承海洋文化与进步精神,塑造历史航运与海防景观体系

  保护罗星塔、圣寿宝塔、迥龙桥及邢港码头、怀安接官道码头、潭头登文道码头、怀安窑址、闽清义窑、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闽王祠)、天妃灵应之记碑、定海白礁水下沉船遗址等历史文化遗产,螺洲镇、阳岐村、林浦村等与之相关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海丝枢纽 东南港市”价值主题,凸显历史航运设施文化景观,促进沿江历史文化传承,系统展示福州历史航运。

  保护镇东卫,梅花千户所、万安千户所,闽安、琴江水师营寨,闽安、蛤沙、北茭、松下、五虎等巡检司,以及亭江炮台、马江海战炮台、魁岐炮台等海防设施,保护“左海蓬壶 千年闽都”价值主题,系统展示海防景观体系。

  第二十四条  结合历史文化遗产的城市空间环境优化

  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构建基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公共活力网络,完善历史城区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1.构建以历史文化遗产为引领的特色公共服务空间网络。

  2.整体提升“两江四岸”。

  3.内河综合整治推动城市更新,激发老城活力。

  第六章  历史城区的保护

  第一节  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与控制

  第二十五条  历史城区的保护范围

  历史城区范围以“三山两塔”区域为核心,东起五一路、五四路,西至白马河(含西湖),北起屏山北麓,南至东西河的古城区和城郭外的滨江地区(含台江城区、仓前城区)构成的区域,面积约10.98平方千米。

  第二十六条  总体保护要求

  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加强城垣轮廓、历史文化中轴线、河湖水系、街巷肌理、重要节点等空间特征的保护和延续;保护和延续历史风貌特色,严格控制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保护重要的视线通廊,并对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进行严格控制;当出现各类保护区划重叠的情况,应遵照各保护区划中控制要求最严格的规定执行;保护和延续具有历史意义的空间场所和标志物,全面真实讲好“福州故事”。

  第二节  “闽都格局”的整体保护

  第二十七条  “闽都格局”保护总体思路

  保护与历史文化名城选址、建设密切相关的山水环境和景观视廊,保护历代城垣遗址和走向、历史文化中轴线、街巷格局、传统街巷、历史水系、历史环境要素等空间特征,保持原有传统街巷空间尺度。保护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严格控制历史城区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突出重要景观界面、街巷界面的风貌连续性,强化千年层叠闽都的历史格局展示,体现“左海蓬壶 千年闽都”的价值主题。

  第二十八条  历代城垣遗址的保护

  1.保护内容

  汉冶城、晋子城、唐罗城、梁夹城、宋外城、明清府城等不同时期城垣遗存和走向,公正古城墙、于山古城墙(于山段、新权路段)、乌山府城墙遗址现存城垣遗址。

  2.保护措施

  保护和展示现存城垣遗址。研究修缮技术保护现存城垣遗址,周边建筑高度、风貌要与城垣遗址协调,新的建设活动应进行充分论证,加强保护监督力度。保护和整治周边景观环境,重点展示乌山、于山周边重要历史要素与城垣遗址的空间联系。

  保护延续原有城垣格局街巷的位置、格局、走向与道路尺度。

  第二十九条  历史文化中轴线的保护

  1.保护内容

  北起屏山,沿鼓屏路、八一七路、解放大桥至烟台山的历史城区沿线地段,长约6.5公里,以及沿线历史文化遗产和风貌。

  2.保护措施

  严格保护历史文化中轴线的空间次序,沿线新建建筑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应符合本规划管控要求,体现古城依礼制与山川定位确定、延续至今的历史文化中轴线。持续推进沿线风貌环境保护整治,尤其是“三山两塔两街区”,营造良好城市轴线空间环境。

  第三节  “山水城市”风貌的保护与控制

  第三十条  重要景观视廊与界面的保护

  1.古城重要山体以及核心管控景观标志物的保护

  保护乌塔、白塔、镇海楼,以及屏山、乌山、于山、大庙山、烟台山等具有不同景观功能的古城标志点,优化周边环境风貌,提升眺望点的开放性,打通景观视廊,逐步恢复历史地标建筑在古城历史文化景观的统领地位。

  2.景观视廊的保护

  保护以古城标志点为对景的景观视廊。包括“三山”、大庙山-烟台山、乌山-烟台山、屏山-五凤山、屏山-金鸡山、屏山-西湖-金牛山、屏山-温泉公园-金鸡山、烟台山-闽江面历史城区内景观视廊;烟台山-高盖山-五虎山、魁岐山-城门山-清凉山-天马山、罗星塔-清凉山、马限山-罗星山、高盖山-城门山-清凉山、罗星山-天马山、马限山-天马山历史城区外景观视廊。

  3.历史文化中轴线特色界面的管控

  保护历史文化中轴线沿线历史文化遗产及历史风貌特征,新建建筑应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功能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街道家具、广告牌设计应吸纳历史环境要素,延续历史风貌,体现环境特色,逐步完善公园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提升景观环境品质。

  保护历史文化中轴线由“山”到“水”、由“城”到“市”的空间联结,展现传统营城理念,在传统文化氛围的影响下,精心营造中轴线的传统文化休闲商业氛围,促进传统文化发展。

  4.闽江景观带特色界面的管控

  保护并优化闽江的滨江界面,提升公园绿地等公共开敞空间环境品质。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周边滨江两侧的建筑轮廓线和城市天际线。上下杭、苍霞及大桥头台江汛、烟台山间的滨江空间,应严格按照各自保护规划进行管控,其他地块新建建筑应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功能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街道家具、广告牌设计应吸纳历史环境要素,延续历史风貌,体现环境特色,形成中西合璧、展现近现代城市风貌的滨江特色空间。

  第四节  历史城区环境品质与活力提升

  第三十一条  用地功能优化

  1.控制历史城区人口规模,改善民生条件

  合理调整历史城区职能,加强对历史城区内常住人口规模的管控,鼓励居民外迁。引导开发强度高、交通量大的用地向外围地区、滨海新城调整,加快外围地区、滨海新城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外围疏散地的承接力与吸引力,引导相关就业人口自愿转移。

  加强历史城区内房屋建设管控,降低历史城区开发建设压力。结合既有建筑产权和生命周期,有序推进城市更新,促进城市更新与历史城区保护相协调,加强对历史城区内违法违规建设治理。通过留白增绿、植入文旅功能、社区微改造等方式逐步提升历史城区环境品质与活力。

  2.提升历史城区文化旅游功能,打造文化活力载体

  延续历史城区多样化功能布局,重点优化整合“一轴三片区”,包括:历史文化中轴线、冶山—屏山—西湖片区、于山—乌山—南门片区和上下杭—烟台山片区;在严格遵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改善基础设施,提升文化展示、文化交往、旅游服务、创新创意功能,提升文化设施能级,引入文化旗舰类项目,构建特色博物馆群,培育文化产业发展高地,打造国际文化交往平台,为历史城区注入新活力。

  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优秀传统文化与历史城区空间融合发展的路径,塑造多元化的特色文化场所,引导传统手工产业向文化创意产业转化。

  鼓励利用历史城区内历史建筑等优质存量资源为小微企业、文创办公等新兴文化产业提供空间载体,为新业态、新消费拓展空间,探索历史城区的转型发展路径。

  3.结合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优化城市公共空间

  在历史城区更新提质过程中,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承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功能区或产业布局,合理配置公共服务功能,构建以历史文化遗产为特色的公共服务空间网络。以城市级服务、社区级服务、产业和居住为主要分类,优化调整用地功能与定位相适应;强化风貌、高度与视廊的管控,做好沿城市街道界面的整治、织补与活化,增补具有特色的城市家具及服务设施,塑造舒适宜人的城市景观;加强公共交通接驳,改善基础设施,塑造高品质人居环境;通过风貌保护、城市更新、全面改善老旧城区的环境品质,改善民生,增加城市的文化魅力、旅游吸引力和市民归属感。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步道(水道)建设

  1.串联历史文化遗产,建设历史文化步道(水道)体系

  依托历代城垣形制、历史文化中轴线、传统街巷、历史水系等历史城区重要线路,推动历史文化步道(水道)体系建设。结合闽都格局和分区结构,打造主题鲜明的6条主要历史文化步道(水道),包括两山两塔两街区片区历史文化步道(水道)、屏山—冶山片区历史文化步道(水道)、西湖—白马河片区历史文化步道(水道)、上下杭—烟台山片区历史文化步道(水道)、琼东河—南公园-达道河片区历史文化步道(水道)、闽江滨江片区历史文化步道(水道)。结合历史文化步道(水道),合理组织沿线资源,引导沿线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系统串联与生动展示,不断开展文化内涵挖掘,强化展示主题,讲好“福州故事”。

  2.增强历史城区文化感知水平,提升老城活力

  提升历史文化步道(水道)的景观环境,加强传统街巷整治和内河水系治理,改善河道水质,完成河道截污、清淤、河底铺砌、驳岸修复加固等工程,科学调度水位,提升改造美化必要的桥梁设施,实现水上通航,因地制宜设置码头、游客服务中心、停车、智能化夜航辅助设施等基础设施,丰富水上游线和水上游形式,增加主题夜景灯光和夜游项目,开辟日游航线、夜游航线和水上巴士三类航线,做好历史文化步道与水道的接驳换乘,实现水岸联动。

  依托历史文化步道(水道),整合沿线各类历史文化资源及自然景观资源,推动沿线文物、历史建筑腾退开放与人居环境改善,突出高品质、特色化。以“青榕巷陌、粉黛灰瓦、百河润邑”的城市风貌吸引公众探寻古城历史文化,开展各类特色文化主题活动,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增强历史城区文化活力与魅力,构建人水和谐共生新格局,彰显“左海蓬壶 千年闽都”价值主题。

  第三十三条  加强活态文化传承

  1.延续地缘特征,传递历史记忆

  保持并延续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内仍有地缘或宗族特征的人口构成和社区结构,改善社区配套设施条件;鼓励通过留驻居民的口述史向新居民传递社区历史记忆,彰显社区文化魅力,增强社区归属感、凝聚力与文化认同感。

  2.建立管理保障,稳定社区发展

  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内商业服务发展实施办法,建立公众参与特色民居、特色民宿、特色旅游餐饮等业态的长效实施机制并明确重点扶植对象,制定社会公众参与保护与监督机制。

  第七章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保护

  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第三十四条  保护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中心城区内的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市域范围内的连江县温麻魁龙坊、永泰县永阳古城新安巷历史文化街区。

  第三十五条  总体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应严格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及国家、福建省、福州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节  历史地段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保护内容

  包括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两类:

  历史风貌区,包括:中心城区内的烟台山、屏山、冶山、西湖、乌山、于山、洪塘、福建船政。

  历史建筑群,包括:中心城区内的苍霞及大桥头台江汛、马厂街、禅臣花园、公园路及跑马场、泛船浦、城南村、黄山村、梁厝村、海屿村、厚峰后坂、南公园、福建协和大学旧址,以及市域范围内的鼓岭。

  第三十七条  总体保护要求

  1.历史地段的总体保护要求

  历史地段的保护与管理要求应同时满足国家、福建省、福州市相关法律法规。

  在本规划指导下编制历史地段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划定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具体保护范围以依法批复的保护规划确定的区划为准,并予以公布。根据保护需要,在保护范围外可划定环境协调区,环境协调区内的建设活动要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严格保护保护范围内的保护要素,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分类保护整治,改善人居环境,提高防灾水平。

  2.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要求

  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附属设施或者进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其他建设活动的除外)。经批准允许的新建、扩建,应与历史风貌区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擅自新建、扩建道路(街巷)。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应与历史风貌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应与核心保护范围内街巷格局和空间尺度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新建工业企业和对环境有污染的及造成大量交通流的大型医疗、商业、办公等设施。

  3.历史建筑群的保护要求

  严格保护历史建筑群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传统街巷、历史环境要素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等应与历史建筑群的历史风貌相协调。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不得影响历史地形特征。不得大规模改变历史建筑群内植被、铺装等景观特征。不得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工业企业和设施。

  第三节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活化利用引导

  第三十八条  总体要求

  1.探索多主体多模式的活化利用

  立足自身历史文化价值特色,结合城市发展需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主管、属地管理、国企运营、市场运作、多元参与”,探索多种主体参与的实施模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内的文化资源进行合理活化利用、开展“非遗”展示,引入有利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经营业态,促进文旅融合发展,推动闽都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历史文化活起来。

  2.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

  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从生活、生产等方面提升人居环境水平。注重民生改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探索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多元化人居环境改善路径,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活化利用,提升公共空间品质,形成留住老人、吸引年轻人的文化社区氛围。

  3.统筹协调周边区域,促进融合发展

  统筹协调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及其周边区域的功能业态布局、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防灾减灾体系、人居环境改善以及风貌特色彰显等各个方面,以促进区域融合发展,有效支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保护与活化利用。

  第三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的活化利用引导

  在科学保护基础上,探索历史文化街区活化利用方法和路径,坚持以用促保,让历史文化遗产在有效利用中焕发新活力。加强运营管理,突出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要素的成片保护利用。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大拆大建,对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尊重街区整体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进行创新性的更新改造、持续利用,改造后的建筑应与街区历史建筑可以辨别。

  第四十条  历史地段的活化利用引导

  根据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探索多元模式,推动历史地段活化利用。历史地段传统居住生活类型地区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采用微改造方式,因地制宜增加小型公共开放空间,融入文化要素,提升公共空间品质。

  第八章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

  第一节  中国世界遗产预备名单项目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保护内容

  已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有“三坊七巷”“海上丝绸之路·中国(福州)史迹”,已列入中国世界自然遗产预备名单的有“福建闽江河口湿地:海、陆生物地理区划过渡带”。

  第四十二条  保护原则与总体保护要求

  坚持依法保护、积极保护、科学保护、整体保护的原则;保护世界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保护遗产及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加强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实现遗产保护、合理利用与城乡发展的统筹协调。

  第二节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第四十三条  保护内容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十四条  普查公布

  评估文物点自身的文物价值及其与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价值的关联性;对于保护价值较高的不可移动文物,应进一步公布或申报为更高保护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十五条  保护范围划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要求。

  暂未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尽快合理划定其保护范围,如有必要还应确定建设控制地带。

  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应纳入相应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历史文化保护专项内容中。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根据文物保护规划有调整的,应按法定程序重新公布确定。

  第四十六条  保护范围管理要求

  已编制保护规划的文物保护单位,应严格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1.保护范围的保护要求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保护要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

  2.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要求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保护要求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保护要求

  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安装防火、防盗安全设备和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消防通道的出入口应当保持畅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堵塞和侵占。

  对于存在局部破损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尽快组织修缮及加固;对于破损严重的文物保护单位,应优先进行抢救性保护,后续开展重点修复;对于外观改变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尽快组织修缮恢复其历史风貌;对于周边环境较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尽快开展环境整治工作。

  第三节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

  第四十八条  保护内容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第四十九条  保护要求

  对于具有突出价值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完善文物“四有”工作,按法定程序公布保护区划。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随意拆除,更不得采取“先撤销再拆除”程序予以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无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的,可按照《福建省严格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的规定》等依法撤销;在查明造成文物本体无存或损毁的具体原因并依法追究责任后,方可进入撤销审查程序。

  第四节  涉台、涉侨与革命文物的保护

  第五十条  保护内容

  涉台文物、涉侨文物和革命文物。

  第五十一条  涉台、涉侨文物的保护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要求,保护“闽台同源 寻根故里”价值主题。

  第五十二条  革命文物的保护

  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福建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福建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要求,彰显文化自信,让革命文物“亮”出来,保护“近代先驱 名人荟萃”价值主题。

  第五节  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的保护

  第五十三条  保护内容

  地下文物埋藏区包括冶城、新店古城遗址、新店盘石山遗址、怀安窑址、昙石山遗址和黄土仑文化遗址。

  水下文物保护区包括定海白礁、长乐东洛岛海域和福清湾。

  第五十四条  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

  福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相关研究与保护工作的需要,将重要的文物遗址埋藏区域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列入保护名录,并严格按照《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要求保护。

  落实《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加强考古机构文物发掘、存储、研究能力,推进新店古城等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完善保护管理设施、展示利用设施、配套服务设施。

  第五十五条  水下文物保护区的保护

  理清保护区内水下文物遗迹富集区、水下沉船遗迹、水下遗迹可能分布区、港口岸线和周边历史环境要素等内容,进行整体性保护。

  严格按照《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至第二十五条要求保护。

  第六节  大遗址的保护

  第五十六条  保护内容

  列入国家文物局《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遗址,即明清海防,其中位于福州市的有马江海战炮台和亭江炮台2处海防遗址。

  第五十七条  保护要求

  严格落实《大遗址保护利用“十四五”专项规划》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要求,做好大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让大遗址“活”起来。坚持考古支撑,系统持续开展考古研究,不断廓清大遗址价值内涵,明确保护重点,丰富展示内容,拓展传播渠道。完善大遗址空间用途管制措施,规范大遗址保护区划内的建设活动。严守文物安全底线,促进考古、保护与展示措施有效衔接,系统保护大遗址及其周边环境、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大遗址预防性保护常态化,落实日常巡查和定期病害监测,开展大遗址防灾减灾研究。坚持合理利用,发挥大遗址的社会教育功能和使用价值,充分运用创意、科技手段多维度、多方式展现大遗址价值内涵,提升大遗址展示利用水平,推动大遗址融入现代生活。

  第七节  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保护内容

  已公布的历史建筑。

  省、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地段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议历史建筑。

  尚未解除先予保护的历史建筑普查成果。对历史建筑普查成果、历史建筑普查线索实行先予保护。

  对于重要的新发现的未列入历史建筑普查成果、历史建筑普查线索或其它保护名录的建筑,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程序直接认定为历史建筑。

  按照《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福州市古厝认定标准及普查登记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经市、县人民政府确认后解除先予保护。

  被依法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建筑,以及核查发现确实本体无存或损毁殆尽无法修复的历史建筑,按照《福建省严格一般不可移动文物撤销审查的规定》及《福建省历史建筑认定导则(试行)》等相关要求,退出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第五十九条  保护要求

  严格遵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福州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要求保护历史建筑,划定保护区划,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第八节  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

  第六十条  保护内容

  根据《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传统风貌建筑。

  第六十一条  保护要求

  严格遵守《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要求,加强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

  第九节  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活化利用引导

  第六十二条  文物建筑的开放利用

  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严格遵守《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福州市文物建筑活化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提出的开放条件、功能类型、开放方式和要求、日常管理与维护等相关要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社会力量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采取不同形式对公众开放,持续扩大开放程度,有利于阐释和展示福州文物建筑的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持文物安全、提升文物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依托文物建筑进行参观游览、科研展陈、社区服务、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

  严格遵守《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要求,应优先延续历史建筑原有功能,并应改善结构、增加厨卫等内部设施,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应结合需求引导历史建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允许开展特色餐饮、酒店民宿、传统商业等与文化价值特色相适宜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四条  传统风貌建筑的活化利用

  严格遵守《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传统风貌建筑的合理开发利用,延续和拓展建筑使用功能,推动关联产业发展。

  第九章  市域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一节  总体保护内容与要求

  第六十五条  保护内容

  包括文化遗产带及线路上相关历史文化遗产、文化遗产聚集区及区域内相关历史文化遗产、古驿道、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国家工业遗产、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世界灌溉工程遗产、市域其他传统街巷。

  第六十六条  保护结构

  形成“一核、两带、四线、六片区”的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结构,构筑更加全面开放的全域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充分发挥核心区域历史文化遗产富集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形成福建历史文化保护体系的支撑极核,引领全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和系统展示。

  第六十七条  总体保护要求

  价值导向,重点突出,明确福州历史城区的核心地位,加强其与外围文化线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传统村落在保护与利用上的统筹与互补。

  保护区域生态环境及“山-城-江-海”的传统格局关系,严格管控建设活动;以“沿闽江文化遗产带”“海防文化遗产带”文化遗产带为纽带,古驿道为路径,文化遗产聚集区为重点,强化沿线、连片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利用;挖掘保护革命文物、工业遗产等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永泰等地的传统村镇聚落体系;依托闽江、沿海、古驿道等文化廊道建设风景旅游线路,加强与莆田海湾、庄寨、妈祖等周边历史文化板块的关联保护展示。

  市域内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并明确空间形态控制指标和要求,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后续详细规划中应根据“从严”原则进行落实。

  市域的历史文化保护线范围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应遵循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在不对生态功能造成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开展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以及适度的参观旅游和相关必要的公共设施建设。

  市域的历史文化保护线范围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应遵循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要求,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历史文化遗产发掘活动,严禁擅自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农田生产建设活动应遵循历史文化保护线保护管理要求,不得破坏地上地下历史文化遗产本体安全、影响历史环境风貌。

  市域的历史文化保护线涉及地质灾害风险区、蓄泄洪区等自然灾害风险控制线区域的,在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处理灾害治理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关系。结合灾害评估与灾害治理等专项措施,制定历史文化遗产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监测、预防以及应急处置措施。防灾设施空间布局应统筹兼顾防灾需求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需求。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各类集中建设活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线的,严格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形态控制指标和要求,合理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集中建设强度,防止大拆大建破坏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其环境。

  妥善协调保护与发展关系,国土空间规划布局应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保护线需求,城乡基础设施、重要交通廊道、能源通道等重大布局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线范围时,合理避让规模性、密集分布性的历史文化保护线,明确统筹协调目标、前置审批程序要求及保护性措施要求。

  第二节  文化遗产带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保护内容

  “沿闽江文化遗产带”和“海防文化遗产带”文化遗产带所形成的线型遗产聚集区域,包括沿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

  第六十九条  保护要求

  不断完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加强对闽江和海防的认识与研究,充分梳理线路历史、文化内涵和现代影响,持续扩充保护要素,在充分保护沿线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持续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挖掘潜在保护对象,特别注重历史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山体、河流等自然环境的协同保护。

  加强文化遗产带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提升。基础设施的建设、道路的拓宽等要以不破坏文化遗产及其环境为前提;严禁在周边山体、水体开展造成环境破坏的生产和建设活动;对沿线景观环境较差的区域进行生态治理和修复。

  分批分段对文化遗产带进行展示与利用。近期选择与文化遗产聚集区、古驿道等联系密切,以及线性区域内保护等级较高、保存条件较好、基础设施条件完备的文化遗产进行展示利用;中远期陆续将其他各类遗产加以展示利用。

  第三节  文化遗产聚集区的保护

  第七十条  保护内容

  文化遗产聚集区,包括永泰庄寨文化遗产聚集区、闽清庄寨文化遗产聚集区、闽清窑址文化遗产聚集区、罗源—连江畲族文化遗产聚集区、连江黄岐半岛文化遗产聚集区、福清古城文化遗产聚集区。

  第七十一条  保护要求

  彰显福州“古十邑”格局特色。将福清老城、连江老城(温麻片区)、永泰永阳古城、罗源县城老城区(北门巷-后张街-孝巷-李园坂片区)、闽清老城(梅城印记)等福州古十邑所在片区,作为各聚集区内发展核心进行保护利用,联动周边文化资源,保护“左海蓬壶 千年闽都”的价值主题。

  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保护利用。各县(市)结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认定标准,积极开展申报工作。

  拓展和丰富保护要素与展示内容。各县(市)进一步组织开展文化遗产资源的普查和保护,完善和丰富聚集区的保护与展示内容。

  第四节  古驿道的保护

  第七十二条  保护内容

  古驿道,包括福延路、福瓯路、福温路和福莆路。

  第七十三条  保护要求

  保护古驿道本体及沿线相关遗存。保护现存古驿道走线、铺装与尺度,沿线的碑刻、摩崖石刻,亭、驿、铺、公馆等建筑物、构筑物,空间场地或历史地名等。

  建立文化体验路径,构建文旅融合廊道。充分利用古驿道作为文化体验线路,串联沿线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等历史文化遗产,形成具有文化修复、历史和自然体验、村庄整治和经济发展相融的线性空间。

  第五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

  第七十四条  保护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

  第七十五条  保护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严格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要求进行保护,传统村落应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要求进行保护。并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推进地方法规制度建设,细化相关保护管理要求。

  第六节  其他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第七十六条  工业遗产的保护

  加强工业遗产项目的挖掘,重点围绕“近代先驱 名人荟萃”的价值线索,保护和挖掘代表工业遗产特征的物质和非物质遗存,梳理和遗产项目申报工作,构建支撑福建工业遗产特色目录体系。划定保护范围,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对于价值较高的工业遗产可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按照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的要求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严格遵守《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要求,根据工业遗产的价值、建造年代、建筑结构和特点、功能、质量,确定分类保护与改造利用的方式。工业遗产建筑的改造、修缮,尽可能运用原有材料对建筑原有结构进行加固,最大限度的保存其原有风貌,体现特色元素,保留时代记忆。

  第七十七条  农业遗产的保护

  严格遵守《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要求,开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对遗产所在地的农业资源、文化、知识、环境的监测工作。划定保护区域范围和功能区,明确保护要求,明确中国及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行政管理职能,完善保护工作机制,重点保护遗产地的生态环境、农业文化、传统知识和技艺,探索可持续利用模式和多方参与的保护机制。将生态环境建设、传统聚落形态与民居建筑保护、地方农耕社区的健康发展三者相结合,完善必要的基础设施,保护并延续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文化传统,鼓励将传统生产方式转化为特色产业,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实现城乡社区生活环境质量的提升。

  第七十八条  灌溉工程遗产的保护

  加强灌溉工程遗产研究,多学科参与,解读工程历史演变背后的科学元素,总结可持续的灌溉管理制度,加强保护、传承与发展,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在用古代灌溉工程”,挖掘和宣传灌溉工程发展史及其对世界文明进程的影响,学习古人可持续性灌溉的智慧,助力当前水利高质量发展。

  第七十九条  市域其他传统街巷的保护

  保护鼓岭老街、嘉湖老街、魁龙坊内化龙街、天王前街(北段)等历史城区外的传统街巷,参照历史城区内传统街巷的保护要求执行,保护街巷的名称、走向、尺度,延续街巷传统风貌,全面深入挖掘与传统街巷相关的历史文化内涵,设置标识牌展示相关历史信息。

  第十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他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

  第八十条  保护内容

  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十一条  保护要求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对优秀民间艺术、传统技艺、民俗风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加强海洋文化、闽都文化、红色文化、畲族文化等多元文化的保护与传承。

  第二节  其他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

  第八十二条  保护内容

  包括已灭失的与福州历史城市空间格局密切相关的城门遗址、寺庙、衙署等公共设施及街巷名称等历史信息;传统老字号店铺;历史名人、历史事件和历史记忆等。

  第八十三条  保护要求

  全面梳理福州历史上存在的城门、寺庙衙署等公共建筑以及历史地名等历史信息的相关资料。

  建立历史信息标识系统,设立美观、统一的标示牌标识已消失的历史公共建筑、城门、水系、传统街巷路名等的相关历史信息。

  加强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

  传承传统民俗与节庆活动,积极开展和宣传反映福州特色与市民传统文化生活的主题活动。

  第十一章  展示与利用规划

  第一节  总则

  第八十四条  展示利用目标

  坚持价值导向,以用促保。以中心城区为重点,以市域为扩展,通过对于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实现福州市历史文化的保护传承。合理利用福州历史文化遗产,系统性展示历史文化名城价值特色,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作用和使用价值,注重民生改善,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历史文化遗产在有效利用中成为城市和乡村的特色标识和公众的时代记忆,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实现永续传承。

  第八十五条  展示利用原则

  价值导向、整体展示原则。

  保护第一,合理、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有机结合的原则。

  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

  利用标识、展示牌、出版物、视频、广告、网络等多种途径充分展示的原则。

  学术研究和科学普及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十六条  展示利用思路

  针对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价值特色,突出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集中展示,通过水陆交通体系,串联形成完整的展示体系。特别应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机结合,注重历史文化内涵展示,构筑多主题展示体系。

  要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福州市历史文化遗产,通过规划展示路线、提升展示空间、植入新功能、适度开发旅游、改善基础设施等充分展示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价值特色,弘扬传统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

  第八十七条  展示利用方式

  加大宣传推广,加强对外文化交流合作、深化闽台地区文化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主题活动。

  创新表达方式,拓展传播渠道,以新闻报道、电视剧、电视节目、纪录片、动画片、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充分展现中华文明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搭建各类历史文化资源数字化信息线上展示平台。借助新媒体手段和社会力量,推广二维码语音讲解、数字化全景展示。创新“线上+线下”双平台深入融合、实体资源与虚拟资源有效互补的展示模式。

  第二节  市域历史文化遗产展示利用

  第八十八条  展示主题

  规划以展示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价值特色为核心,结合市域范围内文化遗产分布,形成“左海蓬壶 千年闽都”“海丝枢纽 东南港市”“多元文化 海滨邹鲁”“近代先驱 名人荟萃”和“闽台同源 寻根故里”五大价值展示主题。

  第三节  中心城区历史文化遗产展示利用

  第八十九条  展示结构

  中心城区历史文化遗产展示结构为“一核两区、一轴两带、一环四线”。其中:“一核”为历史文化名城文化展示核心,“两区”为三江口文化展示区和马尾—长乐文化展示区,“一轴”为历史文化中轴线,“两带”为闽江文化集中展示带和乌龙江文化集中展示带,“一环”为古城山水环境集中展示带,“四线”为福温、福瓯、福延、福莆四条古驿道文化展示线路。

  第九十条  展示内容

  1.古城文化展示核心

  展示内容主要包括历史城区、三坊七巷历史文化街区、朱紫坊历史文化街区、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屏山历史风貌区、西湖历史风貌区、乌山历史风貌区、于山历史风貌区、烟台山历史风貌区、南公园历史建筑群、华林寺大殿、崇妙保圣坚牢塔、福州文庙、乌石山、于山摩崖石刻及造像、三坊七巷和朱紫坊建筑群、林则徐宅与祠、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柔远驿、传统街巷、历史水系等,全面展示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五大价值主题。

  2.文化展示区

  (1)三江口文化展示区

  展示内容主要包括黄山村历史建筑群、城南村历史建筑群、厚峰后坂历史建筑群、螺洲镇、青口镇、林浦村、陈绍宽故居、永盛梁氏宗祠、螺洲天后宫、螺洲陈氏五楼及宗祠、龙瑞寺大殿、林浦泰山宫等,重点展示“海丝枢纽 东南港市”“多元文化 海滨邹鲁”“闽台同源 寻根故里”价值主题。

  (2)马尾—长乐文化展示区

  展示内容主要包括福建船政历史风貌区、闽安村、琴江村、二刘村、福建船政建筑、罗星塔、马江海战炮台、烈士墓及昭忠祠、福建戍守台湾将士墓群、圣寿宝塔、九头马民居、马限山近代建筑群等,重点展示“海丝枢纽 东南港市”“近代先驱 名人荟萃”“闽台同源 寻根故里”价值主题。

  3.核心综合展示线路

  (1)闽江文化展示线路

  展示内容主要包括上下杭历史文化街区、烟台山历史风貌区、福建船政历史风貌区、苍霞及大桥头台江汛历史建筑群、泛船浦历史建筑群、厚峰后坂历史建筑群、梁厝村历史建筑群、福建协和大学旧址历史建筑群、林浦村、闽安村、琴江村、长门村、昙石山遗址、福建戍守台湾将士墓群、福建船政建筑、马江海战炮台、烈士墓及昭忠祠、罗星塔、亭江炮台、怀安窑址等,重点展示“海丝枢纽 东南港市”“闽台同源 寻根故里”价值主题。

  (2)乌龙江文化展示线路

  展示内容主要包括洪塘历史风貌区、南屿镇、螺洲镇、青口镇、阳岐村、严复故居和墓、阳岐尚书祖庙、台屿陈氏宗祠、陈绍宽故居、螺洲天后宫、螺洲陈氏五楼及宗祠等,重点展示“海丝枢纽 东南港市”“近代先驱 名人荟萃”“闽台同源 寻根故里”价值主题。

  (3)古城山水环境文化展示线路

  展示内容主要包括鼓岭历史建筑群、白沙镇、南屿镇、青口镇、九峰村、半岭村、南洋村、昙石山遗址、鼓山摩崖石刻、灵济宫碑、圣寿宝塔、福建船政建筑、马江海战炮台、烈士墓及昭忠祠、罗星塔、福建戍守台湾将士墓、亭江炮台、迥龙桥、黄干墓等,重点展示“左海蓬壶 千年闽都”“海丝枢纽 东南港市”“多元文化 海滨邹鲁”“闽台同源 寻根故里”价值主题。

  4.古驿道主题文化展示线路

  (1)福温路文化展示线路

  展示内容主要包括闽王王审知墓、盘石山遗址、崇福寺、光华境、战坂境、登云石桥、大北岭古驿道等,重点展示“左海蓬壶 千年闽都”“多元文化 海滨邹鲁”价值主题。

  (2)福瓯路文化展示线路

  展示内容主要包括林则徐墓、林纾墓、新店古城遗址、象山摩崖石刻、升山摩崖题刻、郭氏家族墓、林聪彝墓、王仁堪墓(状元墓)、升山寺等,重点展示“左海蓬壶 千年闽都”“多元文化 海滨邹鲁”“近代先驱 名人荟萃”价值主题。

  (3)福延路文化展示线路

  展示内容主要包括洪塘历史风貌区、昙石山遗址、庄边山遗址、侯官镇国宝塔、怀安窑址、淮安丞相墓、张经墓、沈葆桢墓、叶祖珪墓、黄钟瑛墓、文林山革命陵园、怀安衙署旧址及接官道、淮安五帝庙、清康熙御书“临米芾书”碑、保福寺等,重点展示“左海蓬壶 千年闽都”“海丝枢纽 东南港市”“多元文化 海滨邹鲁”价值主题。

  (4)福莆路文化展示线路

  展示内容主要包括黄山村历史建筑群、城南村历史建筑群、厚峰后坂历史建筑群、梁厝村历史建筑群、螺洲镇、南口镇、灵济宫碑、陈绍宽故居、林浦泰山宫、濂浦断桥、濂江书院、林瀚墓、连坂桥、瑞迹寺白佛等,重点展示“多元文化 海滨邹鲁”“闽台同源 寻根故里”价值主题。

  第四节  展示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

  第九十一条  标识系统规划

  建立规范性的历史文化名城指引和标识系统,提高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遗产整体的可读性,包括古城格局标识、传统街巷标识、文物古迹标识、重要历史场所标识、名人故居标识、名品名店标识、古树名木标识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等。

  第九十二条  历史文化展示设施

  鼓励将各类历史文化载体作为历史文化展示设施使用。利用有条件的文物和历史建筑作为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依托工业遗产建设工业类博物馆,开展以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等为主题的工业旅游项目,宣传福州工业发展历程。延续农业文化遗产的既有功能,探索活态化保护与发展路径,促进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发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产生活。

  推进纪念馆(纪念物)、博物馆、陈列馆、展览馆、文化艺术中心等历史文化展示设施建设。结合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五大价值展示主题,建设一批高水准和标志性的文化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并结合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对文化设施进行合理布局,与文旅服务相结合,大力宣传福州市深厚历史文化底蕴。

  第九十三条  配套服务设施

  加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围绕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以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优化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和游客服务网点,建设一批特色鲜明、融入历史人文内涵的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和游客接待中心。完善公厕、问询处、停车场、休憩站、垃圾箱等基础服务设施,满足文化展示和游客休闲、游憩、娱乐等多种需求。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保障

  第九十四条  全面落实规划政策

  1.落实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关要求,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的列入标准和管控要求、历史文化名城财政资金保障、破坏历史文化遗产行为的监督、惩罚、落实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传导政策,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2.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

  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等政策文件相关要求,按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数据标准,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测绘、数字化多媒体等技术手段,全面系统整理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各类档案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结合建立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作为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控的重要基础。并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历史文化保护线等核心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立数据共享与动态维护机制,实现多部门高效协同规划管理。对于纳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暂不具备历史文化保护线划定基础的,经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及时落实动态补划。

  第九十五条  有效传导管理制度

  1.加强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加强与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草及名城委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强化城乡建设与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同,加强制度、政策、标准的协调对接。加强跨区域、跨流域历史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积极融入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以建设信息平台为支撑,明确保护要素的保护与利用措施,理清规划传导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政府部门职能分工确定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相关部门责权清单,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领域的行政监管职能,强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监管。加强多部门沟通协调,对于重大历史文化类项目的审批和论证、保护要素的日常监管等形成高效的联动工作机制。

  2.制定名城专项实施计划与项目库

  由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保护对象未来保护利用的实施项目清单,明确推进的主体与时序。

  第九十六条  不断扩大社会参与

  1.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

  推进公众参与的法制化和制度化,公众参与要贯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各个阶段,公众意见和建议要有回应、有反馈、有落实,提高社会参与、监督保护规划实施的自觉性。

  2.支持民间保护组织的活动

  从资金、场地、宣传等方面支持热心于历史文化保护的各类民间组织开展保护活动,大力弘扬福州历史文化,增强公众文化认同感,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良好氛围。

  3.创新社会力量参与的渠道

  在建立数据库的基础上,鼓励各方主体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十七条  推进规划评估

  1.保护对象的动态增补机制

  以历史文化名城各类保护要素的数据库为基础,通过相关要素准入和退出的方式、标准、流程和时限的明确,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对象名录的增补及信息更新的动态保护机制。

  2.体检与评估指标体系

  以底线思维,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体检基础指标体系》、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城市体检工作技术导则(试行)》等政策文件相关要求,结合福州实际需要新增基础/特色指标,最终形成福州历史文化名城体检评估指标体系,建立“目标—措施—指标”的规划传导机制及保障机制,开展“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对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数据翔实的年度自评估报告。

  第九十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

  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相关要求,建立福州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数据的整合共享,提升监测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与省级平台互联互通的动态监管。

  第九十九条  强化考核问责

  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绩效纳入各级政府领导及主管部门干部考核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和奖惩措施。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列入保护名录而未列入的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力度。将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工作纳入各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提高各部门日常工作中对历史文化保护的重视力度。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