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省恒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催化剂项目核准的批复

榕发改审批〔2026〕18号
日期:2026-02-24 16:52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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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恒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核准福建省恒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催化剂项目的请示》(化工科技〔2025〕1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节约资源、降低污染排放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福建省恒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催化剂项目(项目代码:2510-350100-04-01-943377)。

  项目单位为福建省恒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福建省连江县坑园镇红下村松岐大道1号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年利用处置废钌催化剂36吨(处置类别属HW50废催化剂),建设36t废钌催化剂回收生产线以及4800kg钌锌催化剂(以钌计)制造生产线。

  四、项目总投资5294.34万元(无建设用地费),其中项目资本金为5294.34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为100%。

  项目股东:福建省恒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00%。

  五、福建省恒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并委托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评估主体连江县人民政府已出具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审核意见。请项目单位认真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为连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闽(2025)连江县不动产权第9007481号),连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出让)规划条件的函》(宗地:可门港2015-工业-001号),连江县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意见的函等。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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