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色彩规划实施导则》解读

日期:2022-07-04 15:26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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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编背景

  为加强城市色彩环境管控,我们于2012年编制《福州市中心城区色彩规划》(以下简称《色彩规划》),并将有关管控内容纳入规划审批环节予以落实,对城市建色彩的协调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色彩规划》实施10年来,我们也发现实施过程中部分片区色彩沉闷、管控条款不易精准把握等问题,亟需对《色彩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城市当前的发展定位及规划管理需求,优化完善规划内容。为此,我们委托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延续2012年版的技术框架,编制了《福州市城市色彩规划实施导则》(以下简称《色彩导则》),已于近日印发实施。

  二、导则解读

  《色彩导则》以优化建筑色彩主色调、简单可操作为编制目标,基于“提亮、精简、弹性引导”的核心调整思路,对城市建筑色彩主色调及管控方式进行优化调整,本次主要调整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总体定位。立足福州市的历史文化特色与自然环境特征,并补充“山”这一福州城市重要自然要素,提出“清新山水,古雅榕城”的城市建筑色彩主题,更强调“清爽、清透”的色彩感受,形成自然山水与人文建筑相互映衬,温润清新的城市总体色彩印象。考虑福州传统建筑色彩、自然环境、气候特征等因素,调整福州市中心城区建筑色彩主色调为“暖白亮灰”,将白色、浅色作为福州建筑色彩基调,延续“暖白”,将“暖灰”改为“亮灰”,突出“明亮、明快”的色彩感受。

  (二)总体色谱。《色彩导则》总体色谱包括“总体推荐色谱”与“总体禁用色谱”。总体推荐色谱为建筑基调色、辅助色与屋面色推荐使用色谱。以“精简、提亮、控大放小、好阅读”为调整思路,形成37个推荐色谱,同时明确建筑色彩参数控制区间,以白色、浅色为主,点缀黄、橘、砖红等雅致色彩,整体素雅、明快。在管控总体色彩方向的基础上给予建筑色彩应用更多的灵活空间总体禁用色谱为总体上禁止福州市中心城区建筑使用的基调色、辅助色,禁止大面积使用艳色、暗色。

   

  (三)色彩应用原则。在总体色谱管控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色彩存在的问题及方案审查实际需求,提出六大用色原则。

  原则一:主次分明。强调建筑单体色彩应富有细节、配色得当、比例协调,给人自然和谐的感受。建筑单体立面应形成以基调色为主导(色域面积≥75%),以辅助色、点缀色为配合,比例均衡、对比协调、整体舒适的配色方案。

  原则二:群体协调。强调结合体量的变化,建筑群体的色彩在群体内部与群体间应有变化且彼此协调。建筑群体的色彩应和而不同、富于变化,既避免强烈的视觉冲击,也避免单调的视觉疲劳。超过10栋的建筑群不应采用色彩选择与布局完全相同的单一配色方案。

  原则三:弹性体量。强调有弹性的用色策略,严控大体量建筑色彩以形成城市的基调色,放松小体量建筑色彩以丰富城市细节。不同体量的建筑与不同规模的建筑群宜实行弹性化的色彩设计与管理策略;大体量建筑与大规模建筑群从严管理,应严格遵守本《色彩导则》提出的各项用色要求;小体量建筑可以适当放宽色彩使用限制,允许使用相应分区图则所列的推荐基调色、辅助色作为建筑基调色。

  原则四:环境呼应。强调新增的建筑色彩要与环境已有的色彩融合协调,包括自然、历史、现状建筑等要素。建筑色彩应反映地域的文化特征与生态特色,色彩设计时应注重与周边历史文化、自然山水、现状建设等既有环境色彩要素的协调。

  原则五:材质适宜。强调尊重材质的固有色彩,避免出现不自然、违和的建筑色彩。建筑色彩与建筑材料的特性密切相关,应通过实物样本确认其真实的显色效果;色彩设计时应尊重天然材料的固有色彩,优先确定色彩自由度较低的材料,其他材料色彩、质地应与之协调。

  原则六:功能匹配。强调色彩应反映建筑的功能特征,满足建筑使用者的心理需求。

  (四)色彩图则分区。在2012版的基础上,结合历史城区范围调整、三江口规划等内容,微调色彩管控引导分区。以类型、风貌、功能为分区原则,结合不同地点在城市文化、景观、区位、功能等方面的重要性,根据不同区域的色彩特征差异性,形成10组分区图则。主要包括:①历史城区北段(鼓楼历史城区),②历史城区中段(台江上下杭、南公园及周边片区),③历史城区南段(仓山烟台山及周边片区),④马尾船政历史区域,⑤三江口区域,⑥重要滨水区域(闽江、乌龙江、大樟溪三江六岸及琅岐岛海岸滨水区域),⑦重要临山区域(福州市山体保护规划划定的一级山体周边),⑧城市门户区域(福州北站、南站周边区域),⑨其他重要功能区域(城市重要主干道、核心商业商务区及大学城区域),⑩其他区域(除上述九个区域及历史地段外的其他区域)。

   

  (五)导则应用。

  1.福州市中心城区的各类建筑应按项目适用图则提出的各项用色要求进行外观色彩设计:

  ①应选用相应图则所列推荐色彩作为建筑的基调色、辅助色、屋面色;

  ②禁止选用前文所示的“总体禁用色谱”所列色彩作为建筑基调色、辅助色;

  ③对于企业的专属文化色彩,若属于前文所述的“总体禁用色谱”色彩,除“其他区域”外原则上不应用于建筑的基调色、辅助色,“其他区域”不应用于建筑的基调色;

  ④参考相应图则所列用色策略、推荐材质、正面案例等部分内容进行色彩设计;

  ⑤避免形成负面案例所示的配色效果;

  ⑥确需突破图则相关要求的项目应在建筑方案审查阶段予以说明,由规划主管部门决定是否需要召开专题会另行审议。

  2.在功能、文化、景观等方面对城市具有重要作用或影响的建筑、区域,宜按项目适用图则提出的各项用色要求结合建筑或城市设计方案对建筑色彩进行深化设计与论证。

  3.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群等历史地段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色彩应按其他保护规划和文物管理部门的具体要求执行。

  4.重要片区建筑色彩方案正式实施前应通过“小样上墙”程序现场确认材质色彩,与方案色彩的偏差值过大的不得实施,应修改后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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