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州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审计局关于开展长乐区人民法院院长林岩经济责任审计的审前公告

日期:2024-06-26 09:46 来源: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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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经中共福州市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中共福州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福州市审计局将对长乐区人民法院院长林岩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为了进一步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全面真实了解掌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主要内容:林岩同志任职期间202013日至今),重点关注近三年贯彻执行中央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情况;履行重大经济决策职责情况;履行管理职责情况;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二、审计时间:自2024年72日至89日。

  三、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四、投诉电话:0591-83367954

  本公告公示期间自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至审计结束,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予以监督。

  中共福州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福州市审计局

                                     2024年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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