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金云代表:
《关于破解行业垄断的建议》(第144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针对您的建议采取的措施
(一)指导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配合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工作
1.屠宰企业设置相关法规和文件:(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垦、现代种业发展、12316农业信息服务和动物卫生监督及牲畜屠宰管理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闽农办函〔2021〕130号);(4)《福建省农业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农医〔2016〕175号)。
2.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指导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配合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工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符合条件的新建、迁建规模化、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二)加强与省农业农村厅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向其反映您所提建议
2.向省农业农村厅反映您认为《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中“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只减不增”,客观上减少了服务网点,造成涉嫌垄断问题。同时,您也可通过市人大渠道向省人大反映。
3.局领导带队走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与其局领导沟通您反映的屠宰行业涉嫌垄断问题,听取其意见,并向您反馈沟通情况。
(三)依法依规,及时跟进服务农村生猪散养户
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要求,通过加强调查、摸底,落实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强制免疫疫苗免费供应,对已实施强制免疫的散养户发放免疫证,建立免疫档案,为检疫提供申报资料,指导农村散养户建立养殖档案,给农民散养户的生猪同等“上户口”,避免屠宰企业以“黑户猪”为由拒绝代宰。严格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明确区分“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和“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行为,保护合法的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行为。
(四)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管工作
1.加强屠宰企业监管。采取日常监督、年度督查等方式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督查,要求屠宰企业对符合进场条件的生猪“一视同仁,应宰尽宰”,避免发生“屠宰企业控制屠宰量”等垄断行为。
2.深入开展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积极推动屠宰企业严格执行闽农办函〔2021〕130号精神,实行“集中屠宰、品牌经营、冷链流通、冷鲜上市”,引导、鼓励大中型屠宰企业完善冷链设施设备,推进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发展,提高屠宰标准化生产水平。
(五)执法打击工作
(六)强化队伍建设
通过培训和以案释法等方式,强化县(市)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素质和水平,坚持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好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生猪执法方面协调和配合,避免出现执法被动局面,并做好舆情正面引导工作。
二、我市屠宰行业现状说明
《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生猪屠宰行业准入和管理。”同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规定,“对机械化、规模化屠宰企业销售网点能够辐射到的城区和乡镇,不再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再审批日屠宰500头以下及含有代宰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小型生猪屠宰点,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只减不增。”、“2020年底前,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总量控制在100家之内,基本实现标准化规模屠宰。”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经过自查、清理审核、限期整改、重新审核后,目前全市共有11家屠宰企业,年设计屠宰量为193.5万头,近两年来的实际年屠宰量为100万头左右,产能已经过剩,且11家屠宰企业的屠宰业务没有区域限制,只要符合进入屠宰厂条件的生猪都可以宰杀。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联 系 人:王晓睿
联系电话:83839203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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