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61号建议的答复
施华明代表:
《关于继续推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避免边界相邻权纠纷的建议》(第126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第二至第五个问题有关内容涉及我局职能。
1.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时间跨度大问题。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21〕142号)规定,农村村民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在本村张榜公布15个工作日,通过的报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和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作出审核决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办理林业、农用地转用等审批的期限除外)。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的制订,目的正是为了避免今后在建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邻里纠纷问题。通过相关流程,在具体建房审批过程中也确确实实避免了很多问题和不必要的信访纠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职能,确保农村宅基地依法依规审批。
2.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第三个问题:关于管理职权下放至镇(街)过程中出现审批下放权限过大,以及相邻权四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党委、政府作为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对象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等申请资格条件的审查,对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发现的边界相邻纠纷等问题,必须切实加强批后监管,承担起调查、协调、处理等责任。同时,作为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部门,我局也将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对乡镇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3.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第四个问题:关于管理权限界定模糊,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未实地勘察问题。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21〕142号)规定,乡镇(街道)在收到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实地审查;第十九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街道)在接到村民开工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我局也会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乡镇(街道)依法依规审批农村宅基地。
4.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第五个问题:镇(街)在各个流程上往往缺少相应的指引和监督问题。作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部门,我局也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一是编印《宅基地管理法律政策问答》《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汇编》和《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指南》等材料,宣传农村宅基地政策,引导农村村民按照宅基地申请流程进行申请;二是培训相关乡镇农村宅基地工作人员,提升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三是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局,连续两年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难等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同时,结合“清理违法建设不力,监管工作不到位”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四是赴全市10个涉农县(市)区及相关乡镇开展工作督导和检查,督促县(市)区加强对乡镇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下一步工作推进安排
由于宅基地审批移交到农业农村局时间短,且因为一些人为等因素影响,部分地方确实仍然存在你在建议中提到的农村宅基地审批时间跨度大、管理权限界定模糊等问题。我们将按照您提出的意见建议,主动履职尽责,持续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1.密切部门协作。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形成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多方参与的部门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2.强化培训工作。继续对相关县(市)区、乡镇开展农村宅基地培训工作,提升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和专业素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审批职责权限,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
3.切实加强监管。协同各县(市)区共同监督指导乡镇(街道)切实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特别是对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发现的边界相邻纠纷等问题,切实加强批后监管,做好农村宅基地全过程审批管理工作。
4.加强工作督查。深入相关县(市)区、乡镇(街道)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督查,督促乡镇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的予以纠正。
感谢您对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林斌
联 系 人:王颖
联系电话:83811806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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