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

日期:2020-04-23 10:52 来源:市国有房产中心 浏览量: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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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

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和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优化城市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综合社会效益,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新市民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福州市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保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标我市中心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增量人口构成和住房需求,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让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新市民基本得到住房保障,实现住有所居。基本保障目标为:年新增供应保障性住房不少于商品住房供应总量的40%

2020年筹集安排6000套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安居型商品住房、1万套安置型商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2.5万户,解决4.2万户13万人的住房困难。

20212022年,每年解决4.5万户14万人的住房困难,实现中心城区符合条件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新市民应保尽保。

二、重点保障对象

将城区中低收入家庭、外来新市民以及棚户区改造、零星旧屋区改造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实现住房保障全覆盖。根据家庭不同情况合理分类,实现住房分类供应、精准对接、分层保障。

(一)中低收入型家庭。根据申请家庭收入等情况分AB型保障对象。

1.A型保障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单人户年收入低于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2.B型保障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单人户年收入低于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单人户应年满30周岁。

(二)社会人才型家庭。为了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将我市城区无房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及相关技术技能人才纳入保障范围。根据人才层次分CD型保障对象。

1.C型保障对象。在我市四城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以及经地市级以上或我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

2.D型保障对象。未达到ABC型保障条件,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者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1)在我市四城区工作,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连续满12个月;(2)在我市四城区落户满1年。

(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型家庭。在我市四城区有合法工作,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新市民。

E型保障对象。在我市四城区务工且无房的非四城区户籍常住人口,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单人户年收入低于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四)改造安置型家庭。中心城区实施棚户区改造和零星旧屋区改造的家庭。

三、主要保障方式

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住房、安置型商品房供应力度,积极推进货币化租赁补贴发放,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

(一)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实物配租与发放租赁补贴并举,2020-2022年每年筹集6000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1.实物配租。每年安排公共租赁住房6000套,面向ABC型保障对象分类供应。其中:A型保障对象4000套;B型保障对象1000套;C型保障对象1000套。

租金补助标准:A型保障对象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70%提供租金补助,B型保障对象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50%提供租金补助,C型保障对象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30%提供租金补助。全额低保家庭租金由财政全额补助。

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市场租金标准由市国有房产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出,每3年评估调整一次并报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备案。

2.租赁补贴。通过筹集社会房源解决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不足问题。每年安排财政资金9000万元,主要面向DE型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市场租金的30%。租赁补贴的市场化租金标准由市国有房产中心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加快推进中央政策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年计划新增租赁住房约2.5万套(间)100万平方米。鼓励企业建设3040平方米为主的小户型租赁住房,鼓励保障对象领取货币化租赁补贴,通过福州市住房租赁市场服务监管平台租赁社会化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住房困难。

ABC型保障对象选择货币化租赁补贴的家庭,按租金补助标准发放货币化租赁补贴。

申领租赁补贴的前提是通过福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承租社会化租赁住房,并经市国有房产中心备案。

(二)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在我市稳定就业、生活且无房的保障对象配售。2020-2022年每年计划供应不少于1000套,户型以506070平方米为主,面向1人户、2人户、3人及以上户配售。

(三)安置型商品房。根据城区棚户区改造和零星旧屋区改造实际需求,2020年对接征迁家庭销售安置型商品房不少于1万套,销售价格按征迁协议确定。20212023年根据实际需求配建销售。

四、房源筹集计划

加强对政府委托建设或收购的、出让地配建的各类保障性住房的梳理,提前做好房源筹集工作。由市国有房产中心、市房管局负责筹集安排公共租赁住房6000套、安居型商品住房1000套用配租配售。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求,研究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议后实施,确保保障房源得到落实。

五、创新政策机制

(一)打通社会化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通道。鼓励民营机构利用工业用地、集体用地以及国有零星用地等建设社会化租赁住房,市国有房产中心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需求,按市场租金向建设单位统一承租后,面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配租使用。

(二)打通货币化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通道。鼓励和引导保障对象领取货币化租赁补贴,通过福州市住房租赁市场服务监管平台租赁社会化租赁住房。

(三)打通安居型商品住房和人才住房通道。安居型商品住房同时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人才销售,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人才,不受收入、年龄等限制。

(四)打通租赁住房与安居型商品住房通道。出让地配建的社会化租赁住房和酒店式人才公寓,在租赁时间届满后,可作为安居型商品住房由承租人申请购买(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订)。

六、完善配套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住房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房管、民政、人社、资源规划、财政、国有房产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二)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配置网络化、数字化运作和多部门信息共享、并联运行,审核流程由40个工作日减少为20个工作日。各相关区政府、部门要加强审核部门的人员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市财政按住房保障申请受理件数进行相关审核经费补助。

(三)强化日常监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要加强配后动态监督,建立日常巡查工作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力争2020年开始,每年末主动通过大数据筛查,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启动清退程序。同时,建立住房保障类型内部衔接机制,实现和谐退出。

 

附件:1.福州市四城区AB型住房保障工作规程

2.福州市四城区C型住房保障工作规程

3.福州市四城区DE型住房保障工作规程

4.福州市四城区保障房定向配租工作规程

5.关于完善我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制度实施细则

6.福州市四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后工作规程

7.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工作流程


附件1

 

福州市四城区AB型住房保障工作规程

 

一、申请条件

(一)A型保障对象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下同)、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下列几类人员可提出申请:

1.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已满3年,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2.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4年,或属于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3.属于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二)B型保障对象

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在本市城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下列几类人员可提出申请:

1.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2.在本市城区务工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职称或技师以上(含)职业资格的技能型人员,且在本市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1年。

单身人员须年满30周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AB型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

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一)A型保障对象

1.实物配租。123人户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左右户型。实行减免7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

2.租赁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市场化租金标准的70%,保障面积标准按实物配租标准执行。

(二)B型保障对象

1.实物配租。123人户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左右户型。实行减免5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

2.租赁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市场化租金标准的50%,保障面积标准按实物配租标准执行。

三、保障配置工作流程

AB型保障对象的受理审核工作依托我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行窗口受理、网上审核、轮候保障。

(一)窗口受理。申请人向现居住地的区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转街道(乡镇)初审,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区房管局。

(二)联合审核。区房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国有房产中心、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完成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转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人社、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申请家庭成员收入状况的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反馈区房管局。

以上协查单位的反馈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三)汇总提交。区房管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准入资格的认定工作,并提交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召开联席会议汇总。

(四)公示登记。拟实行住房保障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负责在政务网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登记保障资格后,转市国有房产中心轮候保障。

(五)实施保障。实行住房实物分配的保障对象,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轮候配租;实行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在资格登记后通过福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承租社会化租赁住房,并经市国有房产中心备案,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附件2

 

福州市四城区C型住房保障工作规程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四城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以及经地市级以上或我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

保障对象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在申请前5年内在本市五城区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

1.实物配租。123人户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左右户型,实行减免3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

2.租赁补贴。每月每平方米保障面积补贴市场化租金标准的30%,保障面积标准按实物配租标准执行。

三、保障配置工作流程

C型保障对象为各层次人才,其受理审核工作依托我市人才保障工作机制,由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实行单列保障。

(一)窗口受理。申请人按属地原则,通过网络申报平台向所在区人社局申报窗口提出申请,并上传所需佐证材料。所在区人社局完成审核后,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人社局窗口汇总。

(二)汇总提交。市人社局定期汇总,转市国有房产中心实施保障。

(三)实施保障。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对实行住房实物分配的,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轮候配租;实行租赁补贴的,应在资格登记后通过福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承租社会化租赁住房,并经市国有房产中心备案的次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四、附则

本规程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各县(市)及马尾区、长乐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附件3

 

福州市四城区DE型住房保障工作规程

 

一、申请条件

(一)D型保障对象

在我市四城区工作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技工院校全日制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1.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连续满12个月;2.在我市四城区落户满1年。

(二)E型保障对象

在我市四城区有合法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

1.户籍不在四城区,且取得我市居住证满1年或缴交社会保险满1年;

2.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单身家庭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

DE型保障对象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在申请前5年内在本市五城区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二、房源保障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在中心城区商业、办公密集区域、大型产业园区、高校集中区域建设社会化租赁住房,户型面积以304050平方米为主。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社会化租赁住房享受我市有关租赁住房税费优惠及其他支持政策,并纳入福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优先向在我市城区务工的新市民承租。

三、保障方式

DE型保障对象通过发放租赁补贴予以保障。D型保障对象123人户保障面积分别为304050平方米,每月补贴市场化租金标准的30%E型保障对象户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每月补贴市场化租金标准的30%

四、保障配置工作流程

D型保障对象为一定层次人才,其受理审核工作依托我市人才保障工作机制,由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实行单列保障,与C型保障对象申请受理流程一致。

E型保障对象申请受理流程与AB型保障对象一致。

DE型保障对象的保障期为5年(60个月),自实施保障当月起算,期满由市国有房产中心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五、附则

本规程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各县(市)及马尾区、长乐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附件4

 

福州市四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工作规程

 

一、保障对象

重点保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重点行业、重要系统,如公交、环卫、地铁、公安、教育、医疗等行业(系统)的普通干部职工及各类人才。

二、房源筹集

(一)规划建设。市房管局、市人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总体规划及定向配租需求,合理确定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年度房源供应计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供应计划,可在出让地安排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房用于定向配租,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建筑面积、回购价格,具体的户型、套数、装修标准、及车位配比等内容按照市国有房产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回购协议执行。

(二)回购管理。出让地配建用于定向配租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向开发建设单位回购,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市国有房产中心要根据配租需求统筹调配,保障定向配租房源。

三、分配管理

(一)提出申请。定向配租保障房由用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提出需求申请,符合定向配租条件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报市政府研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转市国有房产中心轮候安排。

(二)资格审核。保障人员资格审核由用人单位审核后,报送拟定向配租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依照我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分别确定为ABC型保障类型。情况特殊的,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保障资格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对保障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三)定向配租。市国有房产中心根据市政府审定方案,统筹调配房源给用人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分配,分别按一人型、二人型、三人及以上型家庭对应面积标准进行配租。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保障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在本单位网站或信息公开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市房管局和市国有房产中心备案。

四、租后管理

(一)合同签订。定向配租租赁合同由用人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与市国有房产中心签订,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后报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续租,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二)租金收取。租金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租金标准代收,收取后按规定汇缴市国有房产中心。如租住人员未能及时缴纳的,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

(三)退出管理。用人单位负责定向配租保障房的日常管理,只限于出租给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严禁转租转借及其他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对租住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年审,年审结果报送市国有房产中心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清退。租住人员如因工作调动、购房等原因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予以清退。用人单位对多余的或闲置的定向配租保障房,应在1个月内移交市国有房产中心。


附件5

 

关于完善我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市配售型保障房供应体系,多渠道解决在我市无房家庭的居住困难,现结合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本细则所称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指的是由政府组织提供,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在我市稳定就业、生活的无房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安居型商品住房包含限价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

二、保障对象

安居型商品住房保障对象分为I型(人才)和Ⅱ型两类。具体如下:

1.I型(人才)保障对象。

在我市四城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以及经地市级以上或我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

保障对象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在申请前5年内在本市五城区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2.Ⅱ型保障对象。

1)申请人本人应具备本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下同)居民户口,或在本市四城区连续缴交3年以上(含3年)社保或个人所得税。

2)申请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且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五城区不存在房屋权属转移记录。

3)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离异人员,离异时间须满2年。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未曾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解困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房征迁放弃产权补偿安置等住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符合我市四城区购买商品房有关政策规定条件。

安居型商品住房I型(人才)和Ⅱ型保障对象可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自主选择购买限价商品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原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退出原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后,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可以申请安居型商品住房。

三、建设和定价标准

以出让地配建的方式,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列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安排。本细则出台后新建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其户型建筑面积分为506070平方米三种,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简易装修,面向1人户、2人户、3人及以上户配售。申请家庭可自愿选择下靠申购较低户型档次的安居型商品住房。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在土地出让公告及合同中明确配建安居型商品住房类型、面积、户型及销售价格。

四、准入和配售管理

(一)申请准入

安居型商品住房原则上按项目接受申请,由市房管局会同各区政府,结合各项目建设工期,在相关项目具备预售条件当年启动申请受理。市人社局负责同步组织实施人才申购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相关受理、审核工作。

安居型商品住房申请准入流程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31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福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8176号)有关规定执行。

属非人才标准的准购家庭,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汇总各区登记资格名单后,按申请家庭申购意向转有关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属人才标准的准购家庭,由市人社局汇总资格名单,报市国有房产中心转有关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二)配售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收到的准购家庭,组织统一的抽签(摇号)、选房。

1.限价商品房。Ⅰ型(人才)限价商品住房按按该项目市场备案总价的70%配售,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备注限价商品住房类型;Ⅱ型限价商品住房按该项目市场备案总价的80%配售。

2.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出资房屋市场备案总价的70%对接购买,相应地持有房屋70%的产权份额,政府以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转化为30%的产权份额,在购房合同内明确,并于房屋权属证书中备注。购房人独立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独立办理购房按揭贷款,但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以其所占产权份额为限。

根据人才工作需要,可适当单列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专项供应高层次人才,并按我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五、售后管理

安居型商品住房用于自住,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之日起10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保障家庭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国有房产中心同意后回购,回购后可向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出售。保障家庭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后不得新购买商品住房,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房(含二手房)合同备案。

限价商品住房符合上市条件的,由购房人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提出申请,并缴纳增值部分的50%的费用后转为完全产权。增值部分测算方式为申请日的市场评估价与购房人初始购房价之间的差价。

共有产权住房权属登记只登记于购房人,政府共有部分授权购房人行使占有、使用及在小区管理方面有关权利,相应地承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方面有关义务。购房人可独立在其所占份额内行使抵押等担保物权,超出部分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登记担保物权。

共有产权住房期满后申请上市交易的,购房人需缴纳30%产权份额费用后转为完全产权。具体操作规程参照我市现行共有产权住房有关规定。

安居型商品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由购房人缴交。

六、附则

本细则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各县(市)及马尾区、长乐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为准实施。


附件6

 

福州市四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后工作规程

 

一、加强协作,信息共享

(一)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建立完善日常动态管理机制,并会同市大数据委做好保障家庭成员信息与大数据平台的对接;市人社、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于住房保障、民政部门提出的信息协查工作需求,要积极配合,及时反馈,做到信息共享。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具体负责保障家庭定期复核,并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物业服务机构等单位配合市国有房产中心加强日常监管。

二、创新机制,提速增效

(二)市国有房产中心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管理

1.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含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家庭)档案信息管理,对入住家庭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

2.自保障家庭取得保障资格的次年起,每年定期通过大数据平台主动对相关家庭成员信息进行筛查并对信息进行初步比对。对疑似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转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确系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取消保障资格。

3.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现场管控,监管水电使用情况,逐步推开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建立租赁合同履行巡查抽检制度,一旦发现违规使用、违规装修、转租转借、空置等违规行为,即按规定进行清退。

4.与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保障家庭成员取得其他房产的信息。

(三)各区政府要按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及时配套区级审核经费。区属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职,通过购置办公设备、聘用人员、购买服务等方式用好保障申请审核及配后复核经费,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物业服务机构受市国有房产中心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按照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同时要协助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发现出租、出借、闲置等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市国有房产中心依照规定处理。

三、严格监管,柔性退出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退出管理。

(五)保障家庭应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规范使用承租的住房,按时交纳租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的监督、审查等工作。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转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取消保障资格,并依照合同约定予以清退处理:

1.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报瞒报申请资料,骗租骗保的;

2.转借、转租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七)建立住房保障类型转型衔接机制,即:原符合A型保障条件的对象,因收入增加等因素不再符合A型条件但符合B型条件的,可转为B型保障对象,执行相应的保障及其租金标准;原B型保障对象不再符合条件的,可转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无力购房且确无他处住房的,给予其6个月搬迁过渡期,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实现和谐退出。

属于以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及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已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申请转为租赁补贴保障方式,退出原承租住房。保障方式一经变更,不得再作调整。

(八)对拒不腾退的,市国有房产中心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住房或缴纳罚金,并提请法院将相关人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附件7

 

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工作流程

 

面向社会公开受理申请,坚持政务中心窗口受理,网上多部门审核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全程公开、透明。

一、窗口受理。申请人向现居住地的区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各街(镇)初审工作时间由原1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二、联合审核。区房管局会同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国有房产中心、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完成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的复审,工作时限由原13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区民政局同步会同人社、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申请家庭成员收入状况的审核工作,工作时限由原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以上协查单位的反馈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三、汇总提交。区房管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家庭准入资格认定工作,并提交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召开的联席会议汇总。

四、公示登记。拟实行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登记保障资格后,转市国有房产中心轮候保障。

五、实施保障。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实行住房实物分配的,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轮候配租;实行租赁补贴的,自资格登记后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六、本规程适用于ABE型保障资格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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