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州市
中心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和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城市主体责任,优化城市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综合社会效益,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新市民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福州市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保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标我市中心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增量人口构成和住房需求,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让中低收入家庭和外来新市民基本得到住房保障,实现住有所居。基本保障目标为:
2020
2021
二、重点保障对象
将城区中低收入家庭、外来新市民以及棚户区改造、零星旧屋区改造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实现住房保障全覆盖。根据家庭不同情况合理分类,实现住房分类供应、精准对接、分层保障。
(一)中低收入型家庭。
1.A型保障对象。
2.B型保障对象。
(二)社会人才型家庭。
1.C型保障对象。在我市四城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以及经地市级以上或我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
2.D型保障对象。
(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型家庭。在我市四城区有合法工作,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新市民。
E型保障对象。
(四)改造安置型家庭。中心城区实施棚户区改造和零星旧屋区改造的家庭。
三、主要保障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
1.实物配租
2.租赁补贴。
A
申领租赁补贴的前提是通过福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承租社会化租赁住房,并经市国有房产中心备案。
(二)安居型商品住房。
四、房源筹集计划
五、创新政策机制
(一)打通社会化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通道。鼓励民营机构利用工业用地、集体用地以及国有零星用地等建设社会化租赁住房,市国有房产中心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需求,按市场租金向建设单位统一承租后,面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配租使用。
(二)打通货币化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通道。鼓励和引导保障对象领取货币化租赁补贴,通过福州市住房租赁市场服务监管平台租赁社会化租赁住房。
(三)打通安居型商品住房和人才住房通道。安居型商品住房同时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人才销售,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各类人才,不受收入、年龄等限制。
(四)打通租赁住房与安居型商品住房通道。出让地配建的社会化租赁住房和酒店式人才公寓,在租赁时间届满后,可作为安居型商品住房由承租人申请购买(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订)。
六、完善配套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住房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工作压力。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房管、民政、人社、资源规划、财政、国有房产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二)提高工作效率。
(三)强化日常监管。
2.
3.
4.福州市四城区保障房定向配租工作规程
5.关于完善我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制度实施细则
6.福州市四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后工作规程
7.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工作流程
一、申请条件
1.
2.
3.属于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省、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自有住房。
1.具有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
2.
3.
1.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
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1.实物配租。1
2.租赁补贴。
1.实物配租。1
2.租赁补贴。
三、保障配置工作流程
A
(一)窗口受理。
(二)联合审核。
(三)汇总提交。
(四)公示登记。
(五)实施保障。实行住房实物分配的保障对象,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轮候配租;实行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应在资格登记后通过福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承租社会化租赁住房,并经市国有房产中心备案,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的次月起,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四城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以及经地市级以上或我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
保障对象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
1.实物配租。1
2.租赁补贴。
三、保障配置工作流程
C型保障对象为各层次人才,其受理审核工作依托我市人才保障工作机制,由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实行单列保障。
(一)窗口受理。
(二)汇总提交。市人社局定期汇总,转市国有房产中心实施保障。
(三)实施保障。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对实行住房实物分配的,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轮候配租;实行租赁补贴的,应在资格登记后通过福州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承租社会化租赁住房,并经市国有房产中心备案的次月起,发放租赁补贴。
四、附则
本规程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各县(市)及马尾区、长乐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一、申请条件
在我市四城区有合法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
1.
2.二人及二人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D
二、房源保障
三、保障方式
D
四、保障配置工作流程
D
E
D
五、附则
本规程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各县(市)及马尾区、长乐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福州市四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工作规程
一、保障对象
重点保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重点行业、重要系统,如公交、环卫、地铁、公安、教育、医疗等行业(系统)的普通干部职工及各类人才。
二、房源筹集
(一)规划建设。市房管局、市人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总体规划及定向配租需求,合理确定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年度房源供应计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供应计划,可在出让地安排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房用于定向配租,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建筑面积、回购价格,具体的户型、套数、装修标准、及车位配比等内容按照市国有房产中心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回购协议执行。
(二)回购管理。出让地配建用于定向配租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向开发建设单位回购,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市国有房产中心要根据配租需求统筹调配,保障定向配租房源。
三、分配管理
(一)提出申请。定向配租保障房由用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提出需求申请,符合定向配租条件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报市政府研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转市国有房产中心轮候安排。
(二)资格审核。
保障资格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审核,用人单位对保障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三)定向配租。市国有房产中心根据市政府审定方案,统筹调配房源给用人单位或其行业主管部门分配,分别按一人型、二人型、三人及以上型家庭对应面积标准进行配租。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保障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在本单位网站或信息公开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市房管局和市国有房产中心备案。
四、租后管理
(一)合同签订。
(二)租金收取。租金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租金标准代收,收取后按规定汇缴市国有房产中心。如租住人员未能及时缴纳的,由用人单位代为缴纳。
(三)退出管理。
关于完善我市安居型商品住房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市配售型保障房供应体系,多渠道解决在我市无房家庭的居住困难,现结合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本细则所称的安居型商品住房,指的是由政府组织提供,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在我市稳定就业、生活的无房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安居型商品住房包含限价商品房、共有产权住房。
二、保障对象
1.I型(人才)保障对象。
在我市四城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以及经地市级以上或我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
保障对象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需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2.Ⅱ型保障对象。
三、建设和定价标准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在土地出让公告及合同中明确配建安居型商品住房类型、面积、户型及销售价格。
四、准入和配售管理
(一)申请准入
安居型商品住房原则上按项目接受申请,由市房管局会同各区政府,结合各项目建设工期,在相关项目具备预售条件当年启动申请受理。市人社局负责同步组织实施人才申购安居型商品住房的相关受理、审核工作。
属非人才标准的准购家庭,由市国有房产中心汇总各区登记资格名单后,按申请家庭申购意向转有关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属人才标准的准购家庭,由市人社局汇总资格名单,报市国有房产中心转有关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二)配售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收到的准购家庭,组织统一的抽签(摇号)、选房。
1.限价商品房。
2.共有产权住房。
根据人才工作需要,可适当单列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专项供应高层次人才,并按我市人才共有产权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五、售后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权属登记只登记于购房人,政府共有部分授权购房人行使占有、使用及在小区管理方面有关权利,相应地承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方面有关义务。购房人可独立在其所占份额内行使抵押等担保物权,超出部分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登记担保物权。
安居型商品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等由购房人缴交。
六、附则
本细则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各县(市)及马尾区、长乐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实施。
本实施细则出台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为准实施。
福州市四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后工作规程
一、加强协作,信息共享
(一)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有关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建立完善日常动态管理机制,并会同市大数据委做好保障家庭成员信息与大数据平台的对接;市人社、市场监管、税务、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于住房保障、民政部门提出的信息协查工作需求,要积极配合,及时反馈,做到信息共享。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具体负责保障家庭定期复核,并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物业服务机构等单位配合市国有房产中心加强日常监管。
二、创新机制,提速增效
(二)市国有房产中心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日常管理
1.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含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家庭)档案信息管理,对入住家庭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
2.自保障家庭取得保障资格的次年起,每年定期通过大数据平台主动对相关家庭成员信息进行筛查并对信息进行初步比对。对疑似已不再符合条件的家庭,转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复核,确系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取消保障资格。
3.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现场管控,监管水电使用情况,逐步推开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建立租赁合同履行巡查抽检制度,一旦发现违规使用、违规装修、转租转借、空置等违规行为,即按规定进行清退。
4.与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保障家庭成员取得其他房产的信息。
(三)各区政府要按照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及时配套区级审核经费。区属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职,通过购置办公设备、聘用人员、购买服务等方式用好保障申请审核及配后复核经费,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物业服务机构受市国有房产中心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按照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同时要协助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发现出租、出借、闲置等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市国有房产中心依照规定处理。
三、严格监管,柔性退出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退出管理。
(五)保障家庭应自觉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规范使用承租的住房,按时交纳租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的监督、审查等工作。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转区房管局会同区民政局取消保障资格,并依照合同约定予以清退处理:
1.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报瞒报申请资料,骗租骗保的;
2.转借、转租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属于以租赁补贴方式保障的,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及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已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可申请转为租赁补贴保障方式,退出原承租住房。保障方式一经变更,不得再作调整。
(八)对拒不腾退的,市国有房产中心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住房或缴纳罚金,并提请法院将相关人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工作流程
面向社会公开受理申请,坚持政务中心窗口受理,网上多部门审核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全程公开、透明。
一、窗口受理。
二、联合审核。
三、汇总提交。
四、公示登记。
五、实施保障。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实行住房实物分配的,根据房源筹集情况轮候配租;实行租赁补贴的,自资格登记后按规定发放租赁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