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2-01 10:27 来源: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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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福州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23日

福州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提升我市重点产业链现代化水平的决策部署,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培育制造业产业链链主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规〔2024〕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业提振”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的通知》(榕政办〔2023〕58号)、《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引龙头、强链条、进千企、优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榕委办发明电〔2021〕65号)等文件精神,通过遴选培育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并充分发挥其带动作用,切实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发展韧性和安全水平,为开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提供坚实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的福州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服务和相关支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链主企业,特指我市新型显示、集成电路、光电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绿色冶金新材料、纺织功能新材料、高端精细化工、风电装备、新型建材、现代海洋工程装备、深远海养殖、绿色食品等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及其细分子链中,对于提升产业基础能力、优化产业资源配置、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等具备较强影响力,同时有意愿对增强我市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 福州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每条重点产业链的细分子链根据其规模体量各遴选培育3-5家链主企业,逐步构建全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N条细分子链+多链主”体系。

第二章 申报遴选

第五条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需符合“基础条件”;“专项条件”作为择优确定拟纳入链主企业建议名单的主要依据。

(一)基础条件

1.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市制造业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申报期前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事件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件。

3.企业年营收规模在全市行业前五位以内,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或营收规模在所属产业链及细分行业领域处于省、市领先地位。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制定较为完善的企业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和发展规划。

(二)专项条件

1.行业带动强。市域内上下游配套企业(含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家。

2.技术水平高。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制造业相关领域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具备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牵头或参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拥有省级或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包括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3.发展潜力足。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盈利能力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产品能耗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球前十或国内前三;拥有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第六条 遴选流程

1.组织申报。市工信局按照遴选办法有关规定制定链主企业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审核材料和遴选程序等内容,由各县(市)区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者出具推荐意见并报送至市工信局。

2.开展评审。市工信局组建链主企业评审小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意见,提出链主企业建议名单。评审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可安排现场核查。

3.链长审定。市工信局将评审意见和链主企业建议名单上报产业链链长审定。审定同意后,市工信局汇总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单。

4.公示发布。市工信局通过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链主企业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信局公告并纳入福州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示范库,有效期两年。

第三章 跟踪管理

第七条 市工信局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实行“能进能出、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纳入福州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示范库的企业,应主动履行链主企业义务,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共同推动提升产业链竞争力、创新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引领产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

第八条 不能履行产业链链主企业义务的,由市工信局发出内部警示并纳入观察名单,观察期一年;观察期内仍不整改的,取消链主企业称号,从福州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示范库中移除,不再享受有关支持政策。

第九条 市工信局对产业链链主企业每两年实行一次复核,复核标准和程序原则上参照遴选标准和程序执行,复核结果由市工信局汇总报请产业链链长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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