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司〔2026〕4号
日期:2026-01-23 14:41 来源:福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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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司法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福州市司法局 

  2026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经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聘任,对辖区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选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选聘之列。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无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记录,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四)具备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五)关心法治事业,支持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聘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采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定向聘请等方式进行报名;

  (二)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对应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择优提出拟聘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员,由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任,颁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书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每届聘任期为两年,可连续聘任,连续聘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届。聘任期届满需要继续聘任的,由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集体研究决定;聘任期届满未续聘的,自然解聘。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情况,可以在聘任期内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邀参加行政执法检查、执法案卷评查等执法监督活动;

  (二)参与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专题研究论证;

  (三)收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群众、企业等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意见建议;

  (四)对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五)承担司法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八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监督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对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意见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自身行为,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正常的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敏感信息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义参加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监督证件表明身份。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为监督工作提供方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

  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反映的合理意见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有关处理情况反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同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涉及与本人、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认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三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管理:

  (一)根据需要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二)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

  执法监督活动;

  (三)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单位或者所在单位通报其履行职责情况;

  (四)对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解聘或者续聘的依据。

  第十五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未按照规定要求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四)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聘任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由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并及时收回特邀行政执法监督证,同时告知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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