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参保
2024年度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概述
福州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一种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它的目标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居民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来参与该保险制度,并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障服务。通过参加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居民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保障待遇。
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改善居民的医疗保障状况,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它可以减轻居民因病就医的经济负担,提高居民对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同时,它也有助于推动城乡居民的全面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参保对象
1、按照属地参保原则,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本市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技校在校学生;
3、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证(有效期内)持有人;
4、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5、经县级以上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工作人员。
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我市政府补助不低于国家和省确定的标准,并逐年提高。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总筹资标准117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430元/人,财政补助740元/人。
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行财政补助政策,按规定给予分类资助。
参保方式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为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待遇享受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缴费的,从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一)首次参保
1、城乡居民:本市户籍居民携带户口簿;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居民提供居住证,到户籍地社区(行政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或通过“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闽政通APP“医保服务一业务经办一一居民参保”模块办理。
在本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居住地社区(行政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在校学生:持户口簿或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所就读学校(或向户籍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等医保基层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
(二)新生儿参保
一周岁以内的新生儿由家长携带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社区(行政村)、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或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出生一件事”专区办理;或通过“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闽政通APP“医保服务一业务经办一居民参保”模块办理。
政策规定:出生后90天内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出生90天后参保的,从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保期为投保日至缴费当年度12月31日止。
(三)续保缴费
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并处于有效参保状态的城乡居民无需重新办理居民医保登记。本统筹区职工医保停保人员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需按规定申请登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后,参保人员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四)逾期补缴规定
逾期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新生儿除外),允许其参保缴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内为医保等待期,等待期过后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具体规定如下:
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后,可通过以下渠道缴费:
线上渠道
“闽政通”APP;“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e福州”APP;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我要办→部门服务→市医保中心 (服务地切换为福州市);福建医保服务平台 (open.ybj.fujian.gov.cn/fuwu/);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子站专题→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等。
可通过扫描以下二维码与小程序码快速线上办理:
闽政通APP
线下渠道
可到所属管理部传真、电话、窗口、乡镇(街道) 便民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医保的相关业务办理。
1.鼓楼管理部(福州市鼓楼区古田支路53号一层传真88609673)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除国家法定节日外)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2.台江管理部(福州市高桥路69号福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层传真88235259)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除国家法定节日外)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30
3.仓山管理部(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36-2号仓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传真83851830)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除国家法定节日外)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30
4.晋安管理部(福州市晋安区东二环泰禾广场sohoC5座二楼晋安区政务服务中心二层传真:88609698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除国家法定节日外)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30
5.马尾管理部(福州市马尾区湖里路27号马尾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传真83984005)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除国家法定节日外)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30
6.长乐管理部(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和谐路57号财富广场长乐区政务服务中心(原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传真:28923677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除国家法定节日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7.福清管理部(福清市清荣大道166号市侨乡博物馆一层(市民服务中心D区)传真85163732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除国家法定节日外)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30至17:30
8.闽侯管理部(闽侯县甘蔗街道江滨路闽侯县政务服务中心(原县行政服务中心)一层传真:22076712)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除国家法定节日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9.连江管理部(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文笔东路4号(五大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市民服务大厅一层传真26185708)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除国家法定节日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10.永泰管理部(永泰县城峰镇刘岐村立塘66号万冠双子星大楼县政务服务中心(原县行政服务中心)二层传真24832998)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除国家法定节日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11.罗源管理部(罗源县凤山镇三中路9栋2号县政务服务中心(原县行政服务中心)二层传真:268319121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除国家法定节日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12.闽清管理部(闽清县梅城镇溪滨路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原县行政服务中心)四层传真62301885业务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除国家法定节日外)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医保电子凭证及社保卡申领
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激活,是线上医保业务的唯一身份凭证,全国通用。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申领,或通过“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参保人通过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可享受各类在线医疗保障服务,包括医保业务办理、医保账户查询、医保就诊和购药支付等。
福州市参保人员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各大社保卡承办银行办理社保卡申领、补换业务。首次申领或换发第三代社保卡免费。参保人也可持社保卡就医,“一站式”刷卡结算。
医疗保险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
说明:家庭签约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在原有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
(二)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说明:
1.家庭签约参保人员在签约的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在原有医保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五个百分点。
2.抑郁症设置两年过渡期,2025年3月1日后自动取消。
3.“学生意外伤害”包括中小学生(含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在校期间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的非疾病伤害或伤残,依法应由特定责任人承担的除外。
4.“儿童康复治疗”包括儿童性瘫痪、孤独症、发育迟缓、智力障碍、听力障碍或运动障碍等。
5.“尘肺病”限“已经诊断为尘肺病,但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且相关用人单位已不存在,以及因缺少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仅诊断为尘肺病的患者"。
(三)住院待遇
1、按项目收费
说明: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参保人员在县域内医共体成员单位间转院,经转出、转入医院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审核确认的,取消二次住院起付线。
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住院按城乡居民住院待遇报销。
2、按病种收费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费用,医保按照该病种收费标准结算,不设起付线,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
省属医院按以下标准结算:
3、市属医院按以下标准结算:
(四)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超过19360元部分,保额30万元,10万以内赔付比例70%、10万至30万赔付比例80%。
医疗救助待遇
说明:对符合条件的新增救助对象,经相关部门认定后予以资助参保,相关待遇从认定之日下月起执行;认定前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再资助参保。
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备案登记
参保人提出申请,经有资质认定的定点医院具备相应专科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生,填写《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定点医院审核盖章。
(1)线上备案: 参保人员通过“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业务经办-门诊慢特病病种申请”模块上传申请表,并填报申请信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2)线下备案:参保人员携备案表向医保经办机构、医保驻医院服务站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申请登记备案。
医疗费用结算
(一)结算方式
城乡居民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应持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医保结算。
(二)手工报销
因电脑发生故障、年度结转停机等情况未医保结算的,可手工报销结算医疗费。
手工报销所需材料:
1、普通门诊、特殊门诊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医院收费票据门急诊费用清单、处方底方或门诊病历、本人银行账号(未成年人提供父母银行账号及出生证明或户口簿)。
2、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医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本人银行账号(未成年人提供父母银行账号及出生证明或户口簿)。
外伤住院治疗需提供《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外伤住院报备表》、门诊病历、入院记录、本人身份证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鼓楼或各县管理部外伤审批窗口审核后,才可办理医保结算。
异地就医管理
(一)异地就医流程
先备案,选定点,持码卡就医。
(二)备案渠道
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福建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闽政通和e福州“医保服务”专区等,及所属管理部传真、电话、服务窗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基层服务点申报办理。
(三)异地就医类型
1.省内:选择在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住院治疗实行免报备即时刷卡结算,门诊特殊病种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后可即时结算。
2.省外:
(1)跨省异地长期居住(长期有效):
提供本人或亲属的户口簿、房产证等能证明申请人长期在异地居住的材料,填报《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后,在安置地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殊门诊(针对已开通跨省门诊直接结算医院)就医可即时刷卡结算,在参保地仍可继续即时刷卡结算。
(2)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有效期为六个月,即申即享):
省外异地转诊: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异地就医的,可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在安置地全国联网医院住院、特殊门诊(针对已开通跨省门诊直接结算医院)就医可即时刷卡结算。跨省转诊转院备案有效期为六个月,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
跨省临时外出人员就医备案: 参保人员因外出工作、旅游等原因发生异地急诊抢救的,可提供医保电子凭证(医保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填报《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办理备案登记。备案后急诊医疗费用可直接医保结算。
除了急诊和抢救外,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未事先备案,自费结算后申请医保手工(零星)报销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在非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跨省就医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可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四)有关规定
1、选择在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备案登记后即时刷卡结算的,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报销政策:未即时刷卡需要手工结算的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手工报销。选择在非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进行手工报销。
2、由于参保地和就医地的医保目录不同,不同结算方式,会造成医保待遇的差异,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医保结算。
3、参保人员外出异地就医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非工伤情况外伤费用,在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后,可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相关政策
1、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3〕78号)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
咨询电话
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咨询电话: 0591-12345转福州市医保;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事宜可关注微信公众号“福建税务”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66。
常见问题
答:选择在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备案登记后即时刷卡结算的,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报销政策;未即时刷卡需要手工结算的,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手工报销。选择在非全国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基本医保政策进行手工报销。
由于参保地和就医地的医保目录不同,不同结算方式,会造成医保待遇的差异,符合条件的应即时持码卡结算医疗费。
答:在待遇方面,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就医负担,2023年3月1日起,新增8个门诊特殊病种,分别为:儿童康复治疗、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气管炎)、尘肺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学生意外伤害。
另外,2023年7月5日起,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提高。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按单病种收付费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70%。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按C-DRG收付费报销比例由40%提高到47%。三甲、三乙(含专科三甲)、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分别由55%、65%、80%、90%提高到60%、70%、82%、92%。异地三乙、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由当前的55%分别提高到60%、72%、82%,异地住院按C-DRG收付费的报销比例视同本地就医。
附件下载
附件1:《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附件2:《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