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1-1400-2014-0006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4-10-29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福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4〕161号
- 发布日期:2014-10-29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闽政办〔2014〕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开展福州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务和目的
地名普查的主要任务是查清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重要地理实体名称进行命名,对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地名信息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普查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了解本辖区内地名构成的基本情况,通过普查,全面掌握地名基础数据,促进地名标准化,建立地名数据库,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全面提升地名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二、范围和内容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我市涉及第二次地名普查的县(区)是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闽侯县、闽清县、永泰县7个县(区)。
普查内容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名称,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共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在试点中已完成普查任务的连江、罗源、长乐、福清、马尾5个县(市、区)着重进行补充、更新和提升。
三、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是准备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有关县(区)成立机构,制定方案,做好动员,组织人员培训等。
二是实施阶段。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完成外业调查,采集信息,录入数据,整理内业,建设数据库,汇总成果,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县(区)组织自查验收。
三是完善阶段。2017年1月至6月,完成成果修订、上报工作,省、市验收组对县(区)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四是拓展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应用,拓展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接受国家验收组检查验收。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机构。为确保此次地名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市里已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并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工作结束,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即撤销。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县(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普查工作。
(二)做好保障。有关县(区)地名普查办要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抽调得力人员从事普查工作。有关县(区)政府要给予必要的普查经费保障。
(三)加强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积极配合,主动作为,实现已有信息、数据等资源的共享共用。
(四)严格要求。有关县(区)要尽快启动普查工作。普查工作要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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