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1-0200-2015-00110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5-11-11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5〕207号
- 发布日期:2015-11-11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1日
福州市产业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暂时闲置资金可以用于购买国债,经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批准,可以投资低风险理财产品等。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不得进行证券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六条
股权投资子基金方式,是指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封闭运作的私募子基金,由私募子基金向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直接股权投资企业方式,是指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政策扶持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第七条
(一)应在福州市境内注册;
(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根据各子基金的投资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对各子基金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50%;
(三)投资于福州市境内注册企业的资金比例一般不低于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额;
(四)除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外,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2个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多人数;
(五)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六)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且不超过子基金净资产总额的20%;
(七)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基金管理人的选定,可根据各子基金的投向和风险特性,由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组建投资管理团队管理子基金,或按照市场化原则遴选有特定优势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子基金的管理人。
子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有政策引导基金管理经验的团队优先;
(二)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10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近2年有较好业绩,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八条
(一)由市金融办、行业主管部门、高新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或其他相关部门推荐,建立企业项目库,从中优选投资项目。对有关部门推荐的政策扶持性强的股权投资企业项目,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尽职调查基础上,经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市财政局研究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二)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市场调研或依托投行、金融机构等业内推荐积累的项目资源,自主确定投资项目。
第九条
福州市投资管理公司对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对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对政策性强、投资期限长、收益率低的子基金项目和直接股权投资企业项目,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允许作为劣后级股东,其他社会资本作为优先级股东,并建立收益补差机制。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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