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01-0200-2024-0001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24-03-11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规〔2024〕10号
  • 发布日期:2024-03-1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规〔2024〕10号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24-03-18 10:36

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要求,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推广养殖海权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1〕303号)精神,为推动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化机制体制创新,按照“三权分置,产权到人,凭证管海”模式,实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海域使用权)、养殖证(简称“两证”)联动,推进养殖海权改革巩固提升和增量扩面,实现全市养殖用海不动产权证书应办尽办,养殖证应发尽发,海域使用金应收尽收,非法养殖用海应查尽查,海水养殖“政府+集体+渔民+金融”四方合作共赢。

二、总体时间安排

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为期1年6个月。

2024年6月底前,沿海各县(市)区(重点是连江县和福清市)制定完成养殖海权改革工作方案,全市符合条件的村居全部启动改革工作,摸清现有养殖用海“两证”发放现状及现有养殖用海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政策情况;12月底前,完成符合核发“两证”条件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等用海审批前期工作,符合条件的养殖用海“两证”发放率超过50%。

2025年3月底前,全市养殖用海不动产权证书应办尽办,养殖证应发尽发,符合条件的养殖用海“两证”发放率达到100%;6月底前,各推广村居制定海域使用权流转方案,依法流转海域使用权,发放养殖凭证;9月底前,全市沿海县(市)区全面完成养殖海权改革工作,沿海各县(市)区总结提升增量扩面经验,报送至市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措施

(一)分类处置现有养殖用海。沿海各县(市)区组织摸底辖区内现有养殖用海现状,掌握不动产权证书和养殖证发放情况。针对“单证”和“无证”不同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及生态保护红线政策,分类制定不同处置方案。对于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及相关规划要求的,尽快办理“两证”;对于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及相关规划要求的,应合理引导,依法逐步清退;需要调整现有证书养殖范围的,及时办理变更工作。〔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市)区政府;指导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全面规范养殖用海审批。沿海各县(市)区依规对连片养殖海域统一开展养殖用海海域使用论证,单宗项目申请养殖用海可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优化养殖用海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做好确权发证服务;根据《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153号),出台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办法,规范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并明确返还乡镇政府的具体比例。〔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市)区政府;指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三)切实加强养殖凭证管理。沿海各县(市)区应统一规范养殖凭证模板,反映海上养殖规模、位置、品种和延展等信息,作为渔民取得承包经营权利的依据;指导村集体依法依规收取养殖海域租金,开展养殖凭证发放、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等工作,并造册登记。鼓励个别海区根据渔民养殖海域一年一调等实际情况,探索海水养殖管理新模式。〔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市)区政府;指导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四)扎实推进政银战略合作。沿海各县(市)区要落实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开展涉海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的主要任务,引导村集体与银行加强合作,及时反馈养殖凭证登记情况(养殖海域租赁情况)及渔民海上养殖生产动态,积极配合银行开展贷款发放、调查等相关工作。推动银行采取“一村一品”“一户一案”,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降低贷款成本,减轻渔民生产压力。〔责任单位:沿海各县(市)区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督导检查力度。沿海各县(市)区应成立工作专班,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强化督查问责机制。

(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沿海各县(市)区要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对非法霸占海域、超规划养殖和拒不交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打击。

(三)加大资金保障力度。沿海各县(市)区应安排预算用于养殖海权改革增量扩面工作前期调查、测绘、海域使用论证、编制养殖规划等支出。

(四)探索数字管理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一开发海上养殖管理系统,利用卫星遥感数据,探索线上线下结合的数字智能管理模式。

五、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本《通知》执行过程中与国家、省新公布施行的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政策法规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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