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01-2712-2013-0006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2013-07-10
- 标 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3〕159号
- 发布日期:2013-07-1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0日
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采集工作
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以下简称“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工作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保证信息采集工作的规范、准确、及时、高效运行,根据《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参考住建部行业标准《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信息采集》(CJ/T 422-2013),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五城区及上街大学城等地区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工作。
第三条 福州市“数字福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数字办”)负责本市数字城管信息采集考核评价工作。市数字办成立数字城管信息采集考核评价小组(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小组”),具体实施考核评价相关工作。
第四条 数字城管信息采集考核评价对象是信息采集服务外包专业单位(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单位”)。
第五条 数字城管信息采集考核评价工作以全面、客观、公正、公开、规范为基本原则,以重约束、严考核为目标,以业绩指标、管理指标以及抽查考核结果为基本依据,以《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信息采集》中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操作准则,建立多形式、高标准的综合评价考核体系。
第六条 考核评价方法:
(一) 信息采集考核检查采取分组或集中检查的方式,随机抽查与例行检查相结合确定检查对象和范围。随机抽查数量应经过科学计算,控制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二) 对城市范围内多个信息采集区域进行检查时,对同一内容、同一指标的检查应在相同或相近时间段内、按同比例随机抽查。
第七条 考核评价程序:
(一)确定检查时间和人员;
(二)确定检查对象和范围;
(三)实施检查;
(四)发现问题;
(五)通知考核对象现场确认;
(六)听取考核对象申辩;
(七)问题甄别;
(八)确定检查结果。
第二章 考核评价指标
第八条 考核评价基本指标:
(一)信息采集巡查上报数——信息采集员巡查上报的案件数。
(二)有效巡查上报数——信息采集员巡查上报案件中,经审核立案的案件数。
(三)平均有效上报数——在评价范围内全体信息采集员平均有效上报数。
(四)漏报件数——信息采集员巡查未发现,但通过社会公众举报、上级领导转交办、新闻媒体报道、行政机关检查发现等渠道(以下简称“其他渠道”)发现并核实立案的案件数。
(五)校核基数——有效巡查上报数+漏报件数。
(六)应核实数——其他渠道发现案件数中应由信息采集员进行现场核实并回复的案件数。
(七)核实数——信息采集员对其他渠道发现案件完成现场核实并回复的案件数。
(八)按时核实数——信息采集员在规定核实时限内完成核实并回复的案件数。
(九)应核查数——处置责任单位已处置案件中应由信息采集员进行现场核查并回复的案件数。
(十)核查数——信息采集员对已处置案件完成现场核查并回复的案件数。
(十一)按时核查数——信息采集员在规定核查期限内完成核查并回复的案件数。
(十二)差错件数——信息采集员巡查上报无效件数+核查无效件数+核实无效件数。
第九条 考核评价比率指标:
(一)巡查漏报率,计算公式:漏报件数/校核基数*100%。
(二)有效巡查上报率,计算公式:有效巡查上报数/巡查上报总数*100%。
(三)巡查上报差错率,计算公式:巡查上报无效件数/巡查上报总数*100%。
(四)按时核实核查率,计算公式:(按时核实数+按时核查数)/(应核实数+应核查数)*100%。
(五)类别覆盖率,计算公式:巡查上报案件实际覆盖事件、部件类别数/事件、部件类别总数*100%。
(六)巡查区域覆盖率,计算公式:巡查路线长度/巡查应覆盖路线长度*100%。
第三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条 业务考核:
(一)业绩指标考核:利用数字城管信息系统,自动对巡查漏报率、有效上报率、巡查上报差错率、按时核实核查率、类别覆盖率、巡查区域覆盖率等进行分析考核。
(二)现场考核:通过每周随机抽查信息采集员在岗、对轻微违章纠正、事部件漏报等情况作为现场考核依据,每月进行一次考核汇总,每半年和年终各组织一次综合考核。
(三)信息采集员队伍考核:主要针对信息采集员职业操守、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监督、考核。
(四)部件动态更新考核:主要针对信息采集单位提供数字城管覆盖范围内部件数据及地理编码动态更新服务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设备养护考核:主要针对信息采集单位对数字城管信息采集设备(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设备”)的保管、维修、养护、使用等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考核:主要针对信息采集单位对其招聘人员(信息采集员等)劳动保障待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考核计扣细则
第十三条 业务考核计扣细则:
(一)信息采集单位年上报有效信息量(包括有效巡查上报数、有效核查(实)数、有效专项普查数等)必须达到项目合同规定的要求。信息采集单位年上报有效信息量未达到项目合同规定数的,少一条扣罚10元。
(二)信息采集单位月有效巡查上报率应不低于96%(含)。月有效巡查上报率每降低1%,对信息采集单位扣罚2000元,依此类推。
(三)信息采集单位月巡查上报差错率应不超过4%(含)。月巡查上报差错率每增加1%,扣罚2000元,依此类推。如巡查上报产生明显差错(类别判定错误、定位错误)的,每件扣罚100元。
(四)信息采集单位月核实核查回复率应不低于98%(含)。核实核查回复率每降低1%,扣罚1000元,依此类推。
(五)信息采集单位必须根据核实核查指令要求及时回复案件。其中:红区应在半小时内予以回复,黄区应在1小时内予以回复,绿区应在2小时内予以回复。突发、应急事件核实核查指令应在半小时内回复。月按时核实核查回复率应不低于95%(含),每降低1%,扣罚1000元,依此类推。
(六)信息采集月类别覆盖率应不低于80%(含),每降低1%,扣罚500元,依此类推。
(七)信息采集单位应以网格为工作单元,配置固定人员,设定固定巡查路线,保证巡查间隔时间(红区1次/2小时,黄区1次/4小时,绿区1次/1天),巡查间隔密度合格率不低于85%(含),每降低1%,扣罚500元,依此类推。
(八)信息采集工作时间为每日7:00至21:00,可根据季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节假日或双休日不休息。市数字办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信息采集巡查时间。如遇防汛、抗台、防灾或重大活动和重点区域保障需要延长采集时间,或需进行专项普查的,信息采集单位须无条件服从。信息采集单位不按要求调整信息采集巡查时间的,每次扣罚2000元。
(九)在工作时间内所有事件、部件问题发现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如其他渠道发现反映、而信息采集员巡查未发现上报的,即为漏报。漏报每件扣罚500元。如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发生新闻曝光、社会反响较大的事件、部件问题而信息采集员未发现上报的,每发生一次扣2000元。
(十)信息采集单位(包括信息采集员)如出现与工作相关的吃、拿、卡、要等问题,每发现一次扣罚5000元。若出现三次则立即中止合同,并且取消该信息采集单位参与下一年度数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务外包的竞标资格。
(十一)信息采集单位应对情节轻微且力所能及的问题实施简易处置。出现情节轻微且力所能及的问题信息采集单位未实施简易处置而上报情况的,每件扣罚10元。
(十二)信息采集员在岗工作期间必须随身携带工作证、信息采集设备。发现有信息采集员未携带上述任一项的,对信息采集单位每人次扣罚100元。
(十三)信息采集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上报以下资料:月工作计划;信息采集员上月出勤表及本月排班表;员工教育学习培训签到单及学习记录;上月工作总结(包括区域内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工作情况、完成基数情况、同一问题反复抄告未整改到位案件等);信息采集月度自查结果报告。如上月有安排专项普查的,还应提供专项普查报告。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每次扣罚2000元。
(十四)信息采集单位要安排信息采集员根据工作时间按时进入指定网格,登录数字城管信息系统,开启信息采集设备GPS定位功能。未按要求办理的,对信息采集单位每人次扣罚100元。
(十五)信息采集单位要按照合同要求,足额配置信息采集员、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高于合同人数的10%。市数字办考核评价小组不定期对人员配置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信息采集员(包括管理人员)未按合同额定人数足额配置的,每少一人对信息采集单位扣罚1000元。若全年出现三次以上(含)未足额配置的,则视为全年人数未按合同足额配置,人员经费相应核减,按抽查结果的最低人员配置数计算。若发生员工变动离岗等情况,信息采集单位应及时上报市数字办,并在7个工作日内配备到位,未按时配备的,每人次扣罚1000元。
(十六)信息采集单位信息采集员每天实际在岗人数不得少于合同总人数的55%。市数字办考核评价小组不定期对人员配置情况进行抽查。如发现信息采集员每天实际在岗人数少于合同总人数55%且无正当理由的,每少一人对信息采集单位扣罚1000元。
(十七)信息采集单位应对信息采集员每三个月实施一次轮岗。轮岗前需进行再培训,并在轮岗前向市数字办提交轮岗工作方案。未按要求执行的,每次扣罚2000元。
(十八)市数字办考核评价小组对信息采集单位考核的结果,须请信息采集单位签字确认。信息采集单位应及时确认,一周内未签字确认的视为默许确认,并扣罚500元。
(十九)信息采集单位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市数字办交办的各种专项普查任务,普查中不得出现错报、失报或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的情况。如出现错报、失报,每件扣罚50元;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普查任务,每次扣罚1000元。
(二十)信息采集单位必须按规定完成数字城管覆盖范围内部件数据及地理编码动态更新任务。发生部件数据及地理编码需更新的,1天内必须上报,3天内必须更新入库。未按规定及时规范完成部件动态更新任务的,每次扣200元。部件更新发现率应不低于98%(含),每降低1%,扣罚500元。更新、入库及时率必须达到100%,每降低1%,扣罚500元。入库准确率应不低于98%(含),每降低1%,扣罚500元。数据更新、入库流程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并经市数字办同意。
第十四条 设备养护考核计扣细则:
(一)信息采集设备应实行“定人、定机、定区域”的三定制度,严禁擅自改变信息采集设备的使用者或使用区域,禁将信息采集设备私自拆解、私自送修、擅自修改功能配置或挪作他用。违反以上规定的,每件次扣罚100元。
(二)信息采集员应经常检查信息采集设备的所有使用功能,如发现不能正常使用,或无法实现所有功能,应及时送指定部门检测、维修。若因未及时送检影响工作的,按人员不到岗论处。
(三)信息采集设备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一直处于在线登陆数字城管信息系统状态,并始终开启GPS定位功能。未按要求办理的,对信息采集单位每人次扣罚100元。
(四)工作时间内更换信息采集设备电池,必须先退出数字城管信息系统,然后再更换电池。不得在未退出数字城管信息系统的情况下直接更换电池。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对信息采集单位每人次扣罚100元。
(五)信息采集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擅自泄露数字城管信息系统及信息采集设备里的信息。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对信息采集单位每人次扣罚1000元。
(六)信息采集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信息采集设备保管、维修、养护、使用等相关资料报送市数字办。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每次扣罚1000元。市数字办考核评价小组不定期对信息采集单位信息采集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考核计扣细则:
(一)信息采集单位员工工资应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对信息采集单位每人次扣罚1000元。
(二)信息采集单位员工社保缴纳应符合福州市本地社保缴纳要求。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对信息采集单位每人次扣罚1000元。
(三)信息采集单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发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对信息采集单位每人次扣罚500元。
(四)信息采集单位防暑降温费发放应符合福州本地相关规定。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对信息采集单位每人次扣罚100元。
(五)信息采集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单位员工工资、岗位津贴、福利、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相关资料报送市数字办。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每次扣罚1000元。市数字办考核评价小组不定期对信息采集单位劳动保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经考核,如发现信息采集单位存在以上违约行为,市数字办做出相应扣罚处理。扣罚款在项目合同期末结算款中扣除。
第五章 考核评价等级确认
第十七条 信息采集工作考核评价计分处罚方法按《福州市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工作考核评价细则表》(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信息采集工作考核评价等级按综合评价分值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优秀(综合评价分值≥90),Ⅱ级:良好(综合评价分值≥75),Ⅲ级:合格(综合评价分值≥60),Ⅳ级:不合格(综合评价分值<59)。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数字办负责解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市数字办有权对本办法有关规定作出调整。
第二十条 各县(市)数字城管信息采集考核评价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州市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工作考核评价细则表
附件
福州市数字城管信息采集工作考核
评价细则表
|
指标大类 |
序号 |
小类 |
考核评价内容 |
计分处罚标准 |
||
|
质量指数(60分) |
1 |
信息采集完整性 |
漏报件 |
巡查漏报率 |
以4%为基数,每增加1%,扣1分 |
|
|
行政机关发现巡查漏报件 |
每件扣0.05分,扣罚500元 |
|||||
|
市民投诉、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并经确认的漏报件 |
每件扣0.15分,扣罚500元 |
|||||
|
媒体曝光、领导批示并经确认的漏报件 |
每件扣0.3分,扣罚2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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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覆盖率 |
上报问题信息类别覆盖全部管理部件和事件的类别情况 |
以80%为基数,每下降1%,扣0.15分,扣罚500元 |
||||
|
上报基数完成率 |
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上报基数要求 |
按合同要求,每降低1%,扣1分,每少于年额定基数信息量1条,扣罚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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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信息采集准确性 |
巡查上报差错率 |
差错率=巡查上报不可立案信息/上报信息总数*100%, |
以4%为基数,每超出1%,扣0.5分,扣罚2000元 |
||
|
明显差错件 |
巡查上报差错给管理带来负面影响的案件 |
每件扣0.03分,扣罚100元 |
||||
|
3 |
专项普查 |
准确普查 |
是否错报、漏报 |
发生错报、漏报的,每件扣0.1分,扣罚50元 |
||
|
及时普查 |
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普查任务 |
未按规定的,每次扣0.3-1.5分,扣罚1000元 |
||||
|
|
4 |
及时回复 |
核查、核实回复率 |
信息核实和案件核查回复情况 |
以98%为基数,每下降1%,扣0.3分,扣罚1000元 |
|
|
核查、核实及时回复率 |
信息核实和案件核查按时回复情况 |
以95%为基数,每下降1%,扣0.3分,扣罚1000元 |
||||
|
重大超时回复件 |
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信息核实、案件核查指令,且造成较大负面后果 |
每件扣0.03分,扣罚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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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部件更新 |
按规定及时规范完成部件动态更新情况 |
每违规一次扣0.05分,扣罚200元 |
|||
|
部件更新发现率应不低于98%(含) |
每降低1%,扣0.05分,扣罚500元 |
|||||
|
更新、入库及时率必须达到100% |
每降低1%,扣0.05分,扣罚500元 |
|||||
|
入库准确率应不低于98%(含) |
每降低1%,扣0.05分,扣罚500元 |
|||||
|
管控指数(25分) |
6 |
人员管理 |
人员配置 |
按合同规定足额配备人员 |
抽查发现,比规定额度每少1人,扣0.5分,扣罚1000元 |
|
|
采集员及管理人员每天实际在线在岗人次少于合同人数55% |
抽查发现,无正当理由的,每少一人次扣0.5分,扣罚1000元 |
|||||
|
现场管理 |
无持证上岗、巡查覆盖不达标的,员工迟到、早退、溜岗等违纪行为 |
每人次扣0.5分,扣罚100元 |
||||
|
|
|
定区采集 |
未经允许变更员工巡查区域 |
每人次扣0.15分,扣罚200元 |
||
|
执行指令 |
重要核实、核查、普查或应急保障指令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
每次扣1分,扣罚2000元 |
||||
|
制度建设 |
有明确的信息采集质量管理目标、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工作记录、人员管控和考核检查奖惩办法 |
每缺1项,扣0.3分,扣罚500元 |
||||
|
责任网格工作轮换 |
每三个月进行采集员责任网格工作轮换,并执行轮换前培训,提交轮岗方案 |
未按规定执行,每次扣0.5分,扣罚2000元 |
||||
|
巡查间隔 |
每个责任网格间隔密度执行情况 |
合格率以85%为基数,每下降1%,扣0.3分,扣罚500元 |
||||
|
7 |
设备管理 |
规范使用 |
未按时进入指定网格,登录数字城管系统及开启GPS定位系统的 |
工作时间内未开启的或未按要求正常使用,每次扣0.5分,扣罚100元 |
||
|
规范维护 |
信息采集员擅自泄露信息采集设备里的信息 |
每违规1人次,扣0.3分,扣罚1000元 |
||||
|
擅自改变信息采集设备的使用者或使用区域,或将信息采集设备私自拆解、私自送修、擅自修改功能配置、挪作他用 |
每违规1人次,扣0.2分,扣罚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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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指数(15分) |
8 |
诚信管理 |
职业道德 |
是否存在“吃、拿、卡、要”,上报虚假信息行为 |
每次扣1.5分,扣罚5000元 |
|
|
员工劳动保障 |
员工劳动保障落实情况 |
按劳动保障考核计扣办法执行,未落实的,每人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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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队伍形象 |
社会评价 |
受到公众和新闻媒体正面评价 |
每次加0.5分,奖励500元 |
||
|
受到公众和新闻媒体负面评价 |
每次扣0.5分,扣罚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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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案管理 |
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相关资料 |
未按规定执行一次,扣1分,扣罚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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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确认 |
在规定时间内对市数字办的考核结果进行确认 |
未按规定执行一次,扣0.5分,扣罚500元 |
||||
|
举手之劳 |
出现情节轻微且力所能及的问题信息采集公司未实施简易处置而上报情况的 |
每次扣0.3分,扣罚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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